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潘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潘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0日
潘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2.2 工作组
2.3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害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害信息报告
4.2 灾害信息发布
5 分级响应
5.1 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 二级响应
5.4 一级响应
5.5 响应调整及终止
5.6 响应联动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有关流程)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按照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科学有序应对各类突发自然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淮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各乡镇(街道),区安防委各成员单位要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放在首位,注重防灾减灾与灾后救助有机结合,降低灾害风险。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注重部门协同合作,强化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要快速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机制。要强调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科学制定预案,规范救助行为,提高灾害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积极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互救技能,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防委)负责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区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安防委统筹指导全区的灾害救助工作。区安防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防委办)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2.2 工作组
应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时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潘集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为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提出受灾群众安置计划以及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教育局、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集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中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区数据资源局、国网潘集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潘集分局、区水利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救治,以及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国资委)、国网潘集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国资委)、区审计局、区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集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林业中心、区应急管理局、中国电信潘集分公司、中国移动潘集分公司、中国联通潘集分公司、国网潘集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委社会工作部、区直机关工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检查救灾专项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
(8)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融媒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运行。
2.3 专家委员会
区安防委依托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的防灾减灾救灾领域专家,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乡镇(街道)通报。区安防委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强化应急值守,组织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加强与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林业中心、国元保险等单位会商,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3)区应急管理局要做好生活类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调运准备。
(4)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委、区政府、市安防委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区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根据乡镇(街道)提供的灾情数据,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各乡镇(街道),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受灾的乡镇(街道)应在灾情发生1小时内将灾情信息报送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林业中心等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层报应急管理部。
4.1.3 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结合区安防委涉灾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提供的灾情数据,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乡镇(街道)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向区应急管理局上报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后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区安防委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组织潘集公安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集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民政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联合潘集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等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内容由区应急管理局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区会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和报告。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应执行灾情24小时报告制度,每日将灾情进展情况上报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反馈的灾情进展情况,结合区安防委有关涉灾单位提供的数据,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受灾的乡镇(街道)将核定的灾情数据报送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中心等部门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
4.1.7 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将灾情数据上报至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视情上报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各乡镇(街道)应参照《潘集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研判机制》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安防委要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害风险隐患等,及时组织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中心等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全区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安防委组织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媒体平台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安防委组织区委宣传部、区文旅体局、区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5 间或 5户以上、40间或12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 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安防委专职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向区委、区政府、市安防委办报告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区安防委办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和涉灾部门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防委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措施,做好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等极端情况应急准备。
(3)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区安防委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向上级申请救灾资金和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
(6)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协调民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企业救援队伍、政府部门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7)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区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40间或 12户以上、 100间或3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安防委专职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防委办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在四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督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落实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救济受灾群众,抢救伤病员,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财政局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及省级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支持。
(3)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①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安防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安防委第一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市安防委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在三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区安防委第一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区安防委办组织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指挥部联合办公,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开展灾情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集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4)灾情稳定后,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市安防委。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①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60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安防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市安防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在二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区安防委第一副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安防委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抗灾救灾重大事项。
(2)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潘集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集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潘集分局、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中国电信潘集分公司、中国移动潘集分公司、中国联通潘集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别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水利工程修复和应急供水、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地理信息数据准备和应急测绘、生态环境变化监测和调查评估、科技成果支持、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4)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红十字会配合,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5)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5.5 响应调整及终止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街道)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如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视情同步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安防委办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防汛抗旱、地震、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安防委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 各乡镇(街道)应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会同区财政局积极申请中央及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做好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发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区应急管理局要动态掌握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加密督导。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区安防委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开展,要尊重群众意愿,把握自然规律,按照有利于防灾避险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界定重建区域。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等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区安防委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会同区财政局上报资金申请至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或组成督查组等方式,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集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重建规划选址、质量安全管理、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向上级申请救灾资金,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组织受灾的乡镇(街道)深入村户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摸排工作,确定救助对象,根据乡镇(街道)的摸排情况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救助方案。受灾的乡镇(街道)按照区方案要求,做好冬春救助需救助人口摸排工作并将摸排情况上报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区冬春需救助情况形成需救助评估报告,会同区财政局向上级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待上级救灾资金到位后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冬春救助资金。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要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工作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与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建立完善救灾资金管理机制,加强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统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7.1.2 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财政局根据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和资金分配方案,做好资金发放、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储备资源,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根据潘集区自然灾害发生特点,优化储备布局,提升存储条件。结合乡镇(街道)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需要,健全“区-乡-村”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协议储备等管理实施制度,提升救灾物资保障水平和应急调运、前沿投送能力。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结合风险普查成果和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预案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家庭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潘集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等相关企业负责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及时抢修恢复受损公用通信网络。
7.3.2 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程序要求,及时组织乡镇(街道)报送自然灾害灾情信息。
7.3.3 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个人安全防护等设备。
7.4.2 区安防委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集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分布牌,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信息综合管理,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按要求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功能的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安防委要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人民武装部要大力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
7.5.2 各乡镇(街道)、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要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AB岗灾害信息员。要采取集中培训、灾情报送演练、通报表彰等方式持续提升灾害信息员灾情管理、灾情报送等灾情业务能力水平。
7.5.3 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要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要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7.6.2 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指导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协助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蓝天救援、曙光救援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
7.7 科技保障
7.7.1 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要邀请相关领域科技企业建立基于无人机探测、计算机网络等技术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研判、评估和应急决策。
7.7.2 区安防委要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集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潘集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林业中心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7.3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支持和鼓励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融媒体中心要不断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区安防委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区安防委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单位职责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水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区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两次区、乡、村、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的灾害管理人员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救灾应急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街道)、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区安防委办协同区安防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潘集区自然灾害救助主要环节和流程参考图
附件
潘集区自然灾害救助主要环节和流程参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