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卫生健康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21〕9号),促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主要目标。到2021年底,全区建成1所管理规范、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区新增托位140个。初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每年建成1个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底,全区至少建成5个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1个具有本地特色的示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田集街道至少建成1个示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完备,农村(社区)照护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形成规范化、多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以家庭为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配偶护理假等政策,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全面落实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奖励假和配偶护理假等政策。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实施远程办公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加强商场超市、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工会、区妇联、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
2.建立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创建社区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室等。建立由教育、卫健、妇联、工会、计生协会等多部门参与、合作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组建区、乡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和科学育儿指导团队。依托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及托育机构等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健康讲座、家长课堂等方式进行科学育儿知识宣传普及,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卫健委负责,区工会、区妇联、区计生协会参与)
3. 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家庭婴儿照护能力。区卫健委成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 由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业务指导,组建儿童保健业务指导团队。按照妇幼保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做好在孕和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育异常风险筛查活动,并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提升婴幼儿保健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二)大力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建设
1.支持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聚集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增加托班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幼儿托班。有条件的新建幼儿园要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通过新建、改建或扩建,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教育局要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等相关部门)
2.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强化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和改造,新建居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在5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等方式,按标准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加大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在农村社会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区税务局、区工会)
3.支持发展多样化的托育服务。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减免租金、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在居住、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一是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集团)、事业单位等单位和个人依法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各种类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二是鼓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嵌入式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三是倡导有条件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安排一定的建筑空间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市场局、区税务局、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生协会)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管理
1.严格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申请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区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区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营利性托育机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健委。经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区卫健委备案。承担托育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和备案的部门,要依法简化登记备案流程,及时提供注册登记和备案服务。(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
2.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规定要求,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卫生防疫和食品药品安全服务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开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3. 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按标准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要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业务指导、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违法失信惩戒等各项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潘集公安分局、潘集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等相关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卫健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委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思想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二)优化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数据资源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见附件2)。建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定期通报交流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示范引领。在全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以拓展幼儿园延伸服务为试点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潘集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名单
2.潘集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
职责分工
2021年5月21日
附件1
潘集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部门协调配合,强化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特成立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程晓玲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吕国涛 区卫健委主任
高亮亮 区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 王传喜 潘集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 伟 区发改委四级主任科员
李宝宝 区教育局副局长
刘 辉 区民政局低保中心主任
郑礼山 区财政局副局长
丁秀宣 区人社局副局长
郭 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集分局副局长
孙士毅 区住建局副局长
苏华业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姚登友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 方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金本云 区工会常务副主席
邱国梦 团区委专职副书记
丁 奥 区妇联挂职副主席
孙全计 区税务局副局长
赵启庆 潘集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区卫健委副主任张美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人员变动由其继任者担任,不再另行下文。
附件2
潘集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1.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会同卫生健康委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托育服务项目的遴选、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2.区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托幼一体化工作,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或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加强托幼一体化行业管理。
3.潘集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治安保卫工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突工作。
4.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婴幼儿及时提供社会救助。
5.区财政局负责引导乡(镇)将社区托育服务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
6.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纳入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就业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集分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协助开展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及时办理场地登记。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积极配合、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技术支持。
9.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育儿的业务指导。会同发改委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托育服务项目的遴选、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10.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1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12.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工作。
13.区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推动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14.共青团潘集区委员会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15.区妇女联合会负责协调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点布局,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16.区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18.区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利用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对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婴幼儿家庭提供照护帮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