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理流程,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19 11:08信息来源:潘集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保障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三、突出保障重点(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求,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办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


受理条件: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和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2)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享受待遇。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或线下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查: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工作;
    4.办结: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事项进行办结。符合条件的,出具办理结果,申请人按选择的方式到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不予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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