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潘集区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事处、潘集经开区(北区),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潘集区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5日
潘集区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潘集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根据《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皖科基地〔2023〕8号),参照淮南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潘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潘集区企业研发中心是指设在潘集区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潘集区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遵循“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以及“择优建设、绩效评价、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鼓励和支持产学研结合、联合共建。
第四条 潘集区企业研发中心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凝练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激发创新意愿,规划创新路径。
(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淮南市潘集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科工局”)负责潘集区企业研发中心统筹规划布局和认定备案,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企业研发中心管理的要求。
(二)负责制定潘集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申
报指南,指导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发展。
(三)审核批准潘集区企业研发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审查和绩效评价。
(四)配合淮南市科技局做好国家、省级、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组织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建立支持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支持其承担国家、省、市、区重点科研任务。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市、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的培育,受委托开展企业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和管理,负责申报推荐,指导依托单位编制有关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负有推荐和审核把关责任。
(三)指导、协调、监督各企业研发中心按照建设计划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区科工局做好企业研发中心的绩效评价、动态管理等工作。
(五)为企业研发中心的运行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全面工作,为科技创新平台运行和发展提供人员、经费、仪器设备及后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研发中心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体系和规章制度。组织填写有关申报材料。
(三)负责聘任企业研发中心负责人,配备专业技术队伍,对科技创新平台人员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根据需要或有关要求组建企业研发中心技术或专家委员会。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九条 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条件
1.依托单位是在潘集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
2.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以下要求:
(1)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
(2)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含)之间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
(3)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研发不低于50万元。
3.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万元)。
4.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2人。
5.依托单位近3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省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3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6.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7.依托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拥有筹措研发中心建设运行资金的能力,能够支撑保障研发中心可持续运行。
8.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区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关组建条件可适当放宽。
9.直通条件。被认定为省级或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区级企业研发中心。
第五章 培育及认定程序
第十条 建立区级企业研发中心培育库
由区科工局牵头组织潘集经开区(北区)、众志公司、区商促局梳理科技创新基础好的企业及项目,列入区级企业研发中心培育库。
第十一条 申请立项程序:
(一)区科工局发布申报指南。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填报相应类型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三)属地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区科工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四)区科工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推荐的企业研发中心进行复核确认,并开展现场核查,确定拟认定名单。在区科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报请潘集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经过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统一命名为“×××(企业名称)潘集区企业研发中心”。
第六章 建设运行
第十二条 潘集区企业研发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业务受区科工局指导。鼓励各企业研发中心财物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所需资金纳入依托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赋予平台负责人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选择聘用、绩效考核奖励等方面一定的自主权。
第十四条 技术或专家委员会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企业研发中心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科研项目、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年度工作计划提供咨询指导。
第十五条 各企业研发中心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科研设施和条件。
第十六条 各企业研发中心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制定研究发展计划、设立研究开发项目(课题),组织开展各类科研活动,突破制约行业(领域、学科)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
第十七条 各企业研发中心应建立开放运行的机制,强化产学研联合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建立技术转移和技术培训机构,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行业(领域)及学科科技进步。
第七章 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鼓励建设区级企业研发中心,对新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依据有关政策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性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区企业研发中心每2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另外根据需要进行节点评价。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引领带动企业产业发展,培养引进人才,科研成果产出及转化产业化,经济社会效益、运行管理机制等。
第二十条 区科工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企业研发中心提交的绩效评价材料进行评审,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做出综合评价,提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等次的,优先支持建设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优先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企业研发中心变更研究方向、更名或调整共建单位,以及依托单位出现兼并、重组、更名等变化时,须在事件发生30个工作日内由依托单位提出报告,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区科工局备案。区科工局在核实相关情况属实后予以确认,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企业研发中心资格:
(一)提供虚假绩效评价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以及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
(二)发生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依托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企业研发中心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四)依托单位因半停产、停产、破产等因素无法保障企业研发中心正常运行。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潘集区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征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管理全过程。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潘集区企业研发中心及相关项目申请过程中,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潘集区科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