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潘集区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19 15:38信息来源:潘集区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单位:

《潘集区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818日  

 

潘集区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综合查一次”改革质效,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提升“综合查一次”改革质效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55号)及《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25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行政执法监管数字化转型为牵引,坚持执法为民、高效规范、数字赋能、整体协同,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次数、提升检查质效,切实让经营主体可感可及。到2025年底,在全区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使用全省行政检查管理系统,规范实行“扫码入企、亮码检查”,有效治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低效检查等问题,基本形成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行政检查体系。到2026年底,力争行政检查事项整合率达到70%、计划内联合检查实施率达到80%、经营主体满意度超过90%。到2027年底,形成成熟完善的“综合查一次”制度体系,经营主体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保持高位,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二、明确“综合查一次”实施主体、范围

综合查一次”的实质是联合检查,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即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的联合检查。

1.规范联合检查主体。实施联合检查的主体均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检查。实施联合检查的人员均需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执法辅助人员需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从事执法辅助工作。(牵头单位:全区行政执法部门)

2.严格主体资格管理。组织开展我区行政检查主体清理和资格确认工作,厘清行政检查权行使依据,明确行政检查主体类别,形成行政检查主体名录并动态管理,经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全区行政执法部门)

3.科学适用联合检查。科学、合理、自主确定联合检查的适用范围,不搞“一刀切”。其中,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联合检查。实施专业性较强的联合检查,可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业人员等提供专业协助。(牵头单位:全区行政执法部门)

三、制定“综合查一次”事项、标准和计划

4.发布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参照市级“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事项清单,结合我区实际,按照“能合尽合、应减尽减”原则,确定我区联合检查事项清单,明确牵头单位及协同单位、联合检查内容、联合检查对象,每年2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全区行政执法部门)

5.明晰联合检查标准。不同行业领域检查标准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开展评估论证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区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牵头单位:全区行政执法部门)

6.编制联合检查计划。根据“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事项清单,牵头单位整合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间相近的检查任务,每年3月底前编制并公布“综合查一次”年度联合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方式、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司法局备案,联合检查计划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因实施现场勘验、复查、核查或者办理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线索、专项部署等开展的触发式检查,不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管理,但对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全区行政执法部门)

四、创新“综合查一次”应用场景

7.全面推行智慧监管。依托全省“行政检查码”,全面推行“扫码入企”,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全量、准确、实时推送至全省行政检查管理系统,实行“亮码通知、照单检查、结果共享、企业评议”全流程监管,对扰企检查进行提示,对过度检查进行预警,对检查事项与检查任务不匹配的进行阻断。(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全区行政执法部门)

8.积极推广“无感检查”。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采取视频监控、智能预警、网络巡查、无人机探查等方式,研判检查对象守法情况。积极运用我区“智慧眼”智能监控平台,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赋能行政检查。建立健全“无感检查”程序、规则和标准,规范实施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能够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不再实施现场检查。(牵头单位:区数据资源局、全区行政执法部门)

9.深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以信用评价、风险等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将检查合格结果作为正向综合评价指标。结合不同行业、领域特点,综合考虑企业信用和守法遵规情况、违法风险、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检查频次、检查方式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化工、医药、大型企业的重大安全问题,原则上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经营主体纳入白名单库,合理减少检查频次,直至阶段性免查,并对白名单库进行动态管理;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经营主体,适当提高检查频次。(牵头单位:全区行政执法部门)

五、规范“综合查一次”工作流程

10.派发联合检查任务。全面应用全省行政检查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检查,牵头单位负责检查任务线上发起、沟通磋商、一键分配,协同单位根据自身监管职责,积极参与配合。触发式检查任务也应当通过全省行政检查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可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参考系统匹配生成的联合检查建议,自行确定检查方式。(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政府办公室)

11.规范实施联合检查。除依法不予公开及明显不适宜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牵头单位应当在实施联合检查前,向检查对象通知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入企联合检查要严格控制单次进入企业、场所的执法人员数量,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于检查内容相似、较为简单、专业性不强的检查事项,可以由牵头单位“一表通查”或者“委托查”。(牵头单位:全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经营主体意愿,建立非联合检查对象库,供具体检查时参考。(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12.分类落实联合检查后续处置。对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批评教育等方式实现执法效果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需要移送相关机关处理的违法线索,应当依法履行线索移送手续。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对联合检查结果以及收集的涉案线索、证据材料等应当互认。(牵头单位:全区行政执法部门)

六、优化“综合查一次”为企服务

13.及时解决企业诉求。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诉求。对企业反映的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诉求,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提交区营商环境办公室,录入省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平台交办督办、闭环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牵头单位:全区行政执法部门、区营商环境办)

14.强化为企培训和服务。聚焦企业发展需求,围绕政策法规解读、技术创新应用、数字化转型等主题,开展定制化专题培训,助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过程中,通过普法宣传、案例指导、合规辅导等方式,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牢牢守住生产安全和生态保护底线,以柔性服务推动企业规范经营。(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全区行政执法部门)

七、加强“综合查一次”统筹保障

15.压实工作责任。将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强统筹协调推进。(牵头单位:区司法局)推动“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综合监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等有机融合,不断提升“综合查一次”制度执行效能。(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数据资源局)推广使用全省行政检查管理系统应用指南、“行政检查码”操作指引、联合检查工作手册、行政执法文书模板等,指导执法人员规范开展联合检查。落实“综合查一次”效能评估机制,组织开展年度联合检查效能评估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推广。(牵头单位:区司法局)依托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依法公示联合检查相关内容,并动态更新,便于公众查阅。发挥“亲清”监测点、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行政执法监督员等作用,拓宽涉企行政检查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汇集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法治督察、行政检察、纪检监察等监督渠道的衔接,对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的,及时督促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全区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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