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标准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分配标准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区标准 | ||||
潘集区民政局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淮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淮民〔2021〕98号)、《关于做好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淮民〔2023〕74号 | 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13800元/人。 2.集中、分散供养农村特困 人员发放标准,按照每人每年 9600元的标准发放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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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集区民政局 | 困难群众家庭电费补贴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409号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 电费每月每户补助15度 | 电费每月每户补助15度 | 电费每月每户补助15度 | |
潘集区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1.《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3.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村居民 |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 |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各地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 | 每人每月755元。 | 每人每月755元。 |
潘集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1.《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淮府秘〔2015〕212号); 4.《淮南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淮民〔2023〕88号) |
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 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可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 |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 我市低保标准的2-12倍,特殊困难情况,不超过低保标准的24倍。 | 当地低保标准的2-12倍 |
潘集区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皖民务函〔2023〕241号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淮民〔2025〕1号) | 具有淮南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 每人每月94元 | 每人每月94元 | 每人每月94元 | |
潘集区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皖民务函〔2023〕241号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淮民〔2025〕2号) | 具有淮南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每人每月94元 | 每人每月94元 | 每人每月94元 | |
潘集区民政局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 | 《关于印发〈淮南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和〈淮南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民[2022]33号)、《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淮民〔2024〕5号)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213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654元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3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7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执行上级标准 | |
潘集区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 | 《关于印发淮南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47号)、《淮南市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淮民〔2022〕35号)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市辖区8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长寿保健费;凤台县8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长寿保健费;寿县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高龄津贴,90-9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35元高龄津贴,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长寿保健费。 | 执行上级标准 | |
潘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做好2024年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淮退役军人发〔2024〕4号) | 义务兵家庭、到户 | 10000元/年。 | 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 | 17757/年 | |
潘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发〔2024〕13号)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 因战一级 131880/年; 因公一级 124164/年; 因病一级 116736/年; 因战二级 119340/年; 因公二级 109932/年; 因病二级 102852/年; 因战三级 104712/年; 因公三级 95688/年; 因病三级 87108/年; 因战四级 85824/年; 因公四级 75324/年; 因病四级 67284/年; 因战五级 67032/年; 因公五级 56988/年; 因病五级 51444/年; 因战六级 52368/年; 因公六级 48180/年; 因病六级 39564/年; 因战七级 39084/年; 因公七级 33996/年; 因战八级 24672/年; 因公八级 21960/年; 因战九级 20484/年; 因公九级 16008/年; 因战十级 14400/年; 因公十级 11964/年; |
因战一级 131880/年; 因公一级 124164/年; 因病一级 116736/年; 因战二级 119340/年; 因公二级 109932/年; 因病二级 102852/年; 因战三级 104712/年; 因公三级 95688/年; 因病三级 87108/年; 因战四级 85824/年; 因公四级 75324/年; 因病四级 67284/年; 因战五级 67032/年; 因公五级 56988/年; 因病五级 51444/年; 因战六级 52368/年; 因公六级 48180/年; 因病六级 39564/年; 因战七级 39084/年; 因公七级 33996/年; 因战八级 24672/年; 因公八级 21960/年; 因战九级 20484/年; 因公九级 16008/年; 因战十级 14400/年; 因公十级 11964/年; |
因战一级 131880/年; 因公一级 124164/年; 因病一级 116736/年; 因战二级 119340/年; 因公二级 109932/年; 因病二级 102852/年; 因战三级 104712/年; 因公三级 95688/年; 因病三级 87108/年; 因战四级 85824/年; 因公四级 75324/年; 因病四级 67284/年; 因战五级 67032/年; 因公五级 56988/年; 因病五级 51444/年; 因战六级 52368/年; 因公六级 48180/年; 因病六级 39564/年; 因战七级 39084/年; 因公七级 33996/年; 因战八级 24672/年; 因公八级 21960/年; 因战九级 20484/年; 因公九级 16008/年; 因战十级 14400/年; 因公十级 1196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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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发〔2024〕13号)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烈士遗属 41856元/年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34956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31968元/年 |
烈士遗属 41856元/年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34956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31968元/年 |
烈士遗属 41856元/年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34956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31968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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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发〔2024〕13号)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战时期 24181/年; 解放时期 23821/年; 建国后 23821/年; |
抗战时期入伍 150元/年; 解放时期入伍 150元/年; 建国后入伍 150元/年。 |
抗战时期 26201/年; 解放时期 25401/年; 建国后 25221/年; |
抗战时期 26201/年; 解放时期 25401/年; 建国后 25221/年; |
潘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发〔2024〕13号)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 5892/年; | 9888/年; | 9888/年; | |
潘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定期生活补助 |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发〔2024〕13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720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720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720元 | |
潘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发〔2024〕13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 8772/年; | 8772/年; | 8772/年; | |
潘集区卫健委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淮南市奖励扶助扩面制度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优惠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23〕20号) |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淮南市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的奖励对象提前到55周岁发放,直到与国家奖励扶助接轨,打卡到人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执行 | 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执行 |
潘集区卫健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优惠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23〕20号) | 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实行特别扶助,淮南市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标准提高扶助金标准,打卡到人 | 子女伤残:5520元/人/年;子女死亡7080元/人/年;手术并发症:一级6240元/年、二级4680元/年、三级3120元/年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手术并发症:一级6240元/年、二级4680元/年、三级3120元/年 | 子女伤残:8040元/人/年;子女死亡10200元/人/年;手术并发症:一级6840元/年、二级5280元/年、三级3720元/年 | 按照上级标准执行 |
潘集区卫健委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优惠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23〕20号)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发给不低于3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240元/人/年 | 360元/人/年 | 按照上级标准执行 | |
潘集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淮残联〔2024〕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 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不低于3000元/人。 | 每人每年补贴3000元。 | 每人每年补贴3000元。 | |
潘集区应急管理局 | 冬春救助 | 1.2017 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2.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 245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根据上级拨付的资金按上级规定标准发放 | 根据上级拨付的资金按上级标准发放 |
潘集区应急管理局 | 应急救灾救助 | 1.2017 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2.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 245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根据上级拨付的资金按上级规定标准发放 | 根据上级拨付的资金按上级标准发放 |
潘集区应急管理局 | 因灾倒损住房补助 | 1.2017 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2.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 245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因灾倒损住房需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 一般损坏住房需修缮补助户均2000元。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根据上级拨付的资金按上级规定标准发放 | 根据上级拨付的资金按上级标准发放 |
潘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 |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 各区乡村公益性岗位450元/月,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服务天数每天15元。 | |||
集区农业农村局 | 雨露计划补助 |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转发《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皖扶办[2015]72号)、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 (皖扶办[2018]104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精准帮扶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40号) | 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家庭中、高职在校学生。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困难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实际消费水平自行确定。 | 执行上级标准 | |
潘集区残疾人联合会 |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资助 | 淮残联〔2016〕10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 淮残联〔2016〕10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 淮残联〔2016〕11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 |
到人(本市户籍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在校小学到高中教育阶段学生。 | 义务教育阶段:500元 高中教育阶段:1000元 |
义务教育阶段:500元 高中教育阶段: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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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集区民政局 |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监护人补贴 | 《淮南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暂行办法》 | 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监护管理能力且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监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 | 每名患者每年2400元 | 每名患者每年2400元 | 每名患者每年2400元 | |
潘集区残疾人联合会 | “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 | 淮残联〔2021〕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残疾人 | 到人(在一个户口本、一个低保本或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200元/户/月 | 200元/户/月 | ||
潘集区民政局 | 农村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 | 《淮南市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淮民〔2022〕43号);《淮南市低收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淮民〔2025〕5号) | 市辖区和凤台县65周岁以上农村低保老人,寿县60周岁以上农村低保老人 | 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 60元/月 | 执行上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