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民政局淮南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发展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民政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按照《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皖民儿童字〔2023〕9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标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中“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二)《第七批对照学习沪苏浙政策与举措清单》中“借鉴上海市有关做法,出台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核拨,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三)《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皖民儿童字〔2023〕96号)规定“自2024年起,全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十四五’期间实行自然增长,省级基础标准按照年增幅不低于上年5%动态调整,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核拨,调整后的标准从当年1月份执行”。
二、提高标准
按照省级基础标准年增幅不低于上年 5%动态调整,我市集中养育孤儿保障标准由 1550 元/人/月提高到 1700 元/人/月;散居保障标准由 1100 元/人/月提高到 1300 元/人/月,新标准从 2024 年 1 月起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应统筹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快资金拨付力度。
(二)精准摸排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完善认定方式,严格审批时限,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切实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保障政策,不断提升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