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2025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潘集区2025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区标准 | ||||||||||
1 | 潘集区财政局、潘集区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1.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皖财农〔2021〕421号);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5]338号);淮南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的通知(农[2025]186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寿县、凤台县、毛集实验区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县区级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其他区根据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由市统一确定亩均补贴标准。 | 2025年发放标准是:112.899元/亩 | 按规定登记和审核到户补贴面积、制作、上报补贴面积基础数据等。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 0554-4973369;4977199 | |||
2 | 潘集区财政局 |
稻谷补贴 |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4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皖财农〔2020〕540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23〕47号); 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管理的通知》(皖财农〔2023〕631号)。 |
贴对象为本区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的稻谷实际生产者。 | 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年按规定安排的补贴资金和符合补贴条件的稻谷种植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 寿县、凤台县、毛集实验区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县区级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其他区根据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由市统一确定亩均补贴标准。 | 根据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由市统一确定亩均补贴标准。 | 按规定登记和审核到户补贴面积、制作、上报补贴面积基础数据等。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稻谷集中上市前。 | 0554-4973369;4977199 | ||
3 | 潘集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手机皖事通APP线上申请后,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机具发发票、合格证,购机者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农业农村局现场办理。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到社保卡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区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 0554-4971757 | |||
4 | 潘集区农业农村局 | 雨露计划补助 |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转发《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皖扶办[2015]72号)、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 (皖扶办[2018]104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精准帮扶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40号) | 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家庭中、高职在校学生。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困难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实际消费水平自行确定。 | 执行上级标准 | 1.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困难学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通过系统导出本地区春(秋)季困难学生名册,逐人审核校正,留存校正名册并签字确认,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国家系统中标注的春(秋)季困难学生皆具有正式学籍,无需提供“学籍证明”; 2.对于符合补助条件但不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学生名册中的困难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由困难家庭子女或委托该户家庭成员、帮扶联系人填写补助申请表、提供“学籍证明”,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申请对象资格及学籍在校在读信息后,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此部分困难家庭子女的公示、兑现环节可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困难学生的公示、兑现环节同步进行。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春季学期原则上在6月底前完成,秋季学期原则上在12月底前完成。 | 0554-4989201 | ||
5 | 潘集区农业农村局 | 秸秆综合利用 | 1.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5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4]7号); 4.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雨[2024]484号) 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合利用省级奖补资金2023年安徽省秸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904号) 6.《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安徽秸秆综合利用省级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
1.中央财政资金:各重点县内从事秸秆肥料化利用、饲料化利用、基料化利用、能源化利用及原料化利用等“五化”利用的市场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2.省级财政资金: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
项目县按照主体遴选结果确定资金奖补标准。 | 1、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市、县认定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2、秸秆收储运奖补。市、县可对标准化秸秆收储点、秸秆收储过程中的运输和贮存开展补贴,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
1、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市、县认定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2、秸秆收储运奖补。市、县可对标准化秸秆收储点、秸秆收储过程中的运输和贮存开展补贴,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
不超过涉及秸秆利用支付的30%,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企业申报、乡镇推荐、区政府审核并制定实施方案上报等。 | 直补企业 | 根据各地统筹使用资金时间段情况发放 | 0554-4983768 | |
6 | 潘集区农业农村局 | 农村改厕补助 | 1.省农业农村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高质量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的指导意见》(皖农社〔2021〕149 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3〕1204号)。 |
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补贴至改厕施工单位 | 500元/户 | 每户不少于500元 | 800元/户 | 按规定申请、登记和审核、以镇或村为统计单位确定施工单位、施工、验收、决算、审计等。 | 决算、审计后拨付给施工单位。 | 每年6月30日左右 | 0554-4971172;4977686 | ||
7 | 潘集区发改委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5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计划的通知(皖发改移民函〔2025〕53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到人 | 每人每年600元 | 市级执行国家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 执行上级标准 | 每年区级移民管理部门充分征求各乡镇、街道意见后,核定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名单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2025年6月底之前 | 0554-4989105 | 全区109人 | |
8 | 潘集区教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淮府〔2016〕56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 ) 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710号 ); 5.《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4〕64号)。 |
到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打卡发放到受助学生 | 按学期发放 | 0554-2796768 | |
9 | 潘集区教育局 | 学前教育资助 |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1〕410号 ) 2.《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510号 )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 |
到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各县(区)自行确定。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 我市各县(区)实行每生每年1200元资助标准 | 每生每年1200元资助标准 | 新生入园后,幼儿家庭申报、幼儿园核查后上报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4-2796768 | ||
10 | 潘集区教育局 | 高校新生入学资助补贴 | 皖教秘助〔2022〕5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相关工作的通知》 | 到人(中西部地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当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学生申请-高中及中职学校审核-教育局汇总-打卡发放 | 打入学生资助卡 | 高考录取结束后发放 | 0554-2796768 | ||
11 | 潘集区民政局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淮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淮民〔2021〕98号)、《关于做好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淮民〔2023〕74号) |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 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13800元/人。 2.集中、分散供养农村特困 人员发放标准,按照每人每年 9600元的标准发放保障金。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4985125 | |
12 | 潘集区民政局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 | 照料护理费用应拨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账户。 |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 | 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965元、579元、78元和676元、386元、58元(寿县100元)。 | 执行上级标准 | 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特困人员时,同步确认特困人员护理等级和照料护理人,与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4985125 | ||
13 | 潘集区民政局 | 困难群众家庭电费补贴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409号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 电费每月每户补助15度 | 电费每月每户补助15度 | 电费每月每户补助15度 | 民政部门将名单提供给供电公司,供电公司将相关补贴资金转到各县区专户,然后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季发放 | 0554-4985125 | ||
14 | 潘集区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1.《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3.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村居民 |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 |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各地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 | 每人每月755元。 | 每人每月755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4985125 | |
15 | 潘集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1.《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淮府秘〔2015〕212号); 4.《淮南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淮民〔2023〕88号) |
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 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可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 |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 我市低保标准的2-12倍,特殊困难情况,不超过低保标准的24倍。 | 当地低保标准的2-12倍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及时发放 | 0554-4985125 | |
16 | 潘集区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皖民务函〔2023〕241号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淮民〔2025〕1号) | 具有淮南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 每人每月94元 | 每人每月94元 | 每人每月94元 | 主动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区残联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定-主动公示-补贴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4985125 | ||
17 | 潘集区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皖民务函〔2023〕241号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淮民〔2025〕2号) | 具有淮南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每人每月94元 | 每人每月94元 | 每人每月94元 | 主动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区残联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定-主动公示-补贴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4985125 | ||
18 | 潘集区民政局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 | 《关于印发〈淮南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和〈淮南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民[2022]33号)、《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淮民〔2024〕5号)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213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654元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3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7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执行上级标准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4985125 | ||
19 | 潘集区民政局 |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监护人补贴 | 《淮南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暂行办法》 | 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监护管理能力且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监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 | 每名患者每年2400元 | 每名患者每年2400元 | 每名患者每年2400元 | 区政法委核实名单提供给区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半年发放 | 0554-4985125 | ||
20 | 潘集区民政局 | 农村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 | 《淮南市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淮民〔2022〕43号);《淮南市低收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淮民〔2025〕5号) | 市辖区和凤台县65周岁以上农村低保老人,寿县60周岁以上农村低保老人 | 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 60元/月 | 执行上级标准 | 民政部门依托安徽省(淮南市)低收入人口动态检测信息平台,确定每月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老年人名单。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4985157 | ||
21 | 潘集区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 | 《关于印发淮南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47号)、《淮南市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淮民〔2022〕35号)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市辖区8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长寿保健费;凤台县8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长寿保健费;寿县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高龄津贴,90-9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35元高龄津贴,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长寿保健费。 | 执行上级标准 | 符合条件的向村居委会递交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照片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4985157 | ||
22 | 潘集区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皖残联〔2025〕9 号<关于印发 2025 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困难精神残疾人。 | 每人每年1000元。 | 每人每年1000元。 | 每人每年1000元。 | 当地村(社区)申请,乡镇(街道)汇总,区残联审核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4-4976065 | ||
23 | 潘集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淮残联〔2024〕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 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不低于3000元/人。 | 每人每年补贴3000元。 | 每人每年补贴3000元。 | 乡镇受理,区残联审核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4-4976065 | ||
24 | 潘集区残疾人联合会 | “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 | 淮残联〔2024〕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 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5000元/人/次 | 5000元/人/次 | 5000元/人/次 | 乡镇受理,区残联审核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4-4976065 | ||
25 | 潘集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国家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持证下肢残疾人。 | 每年补贴260元。 | 每年补贴260元。 | 每年补贴260元。 | 当地村(社区)申请,乡镇(街道)汇总,区残联审核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4-4976065 | ||
26 | 潘集区残疾人联合会 | “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 | 淮残联〔2021〕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残疾人 | 到人(在一个户口本、一个低保本或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200元/户/月 | 200元/户/月 | 乡镇受理,区残联审核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4-4976065 | |||
27 | 潘集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评定补贴 | 省残联《关于2021年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目标建议的函》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 150元 | 150元 | 150元 | 150元 | 乡镇受理,区残联审核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4-4976065 | |
28 | 潘集区残疾人联合会 |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资助 | 淮残联〔2016〕10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 淮残联〔2016〕10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 淮残联〔2016〕11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 |
到人(本市户籍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在校小学到高中教育阶段学生。 | 义务教育阶段:500元 高中教育阶段:1000元 |
义务教育阶段:500元 高中教育阶段:1000元 |
乡镇受理,区残联汇总,市残联审核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4-4976065 | |||
29 | 潘集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大学生补助 | 皖残联办2021 4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 | 到人(本区户籍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在校高等教育残疾学生) | 1500元 | 1500元 | 1500元 | 区残联受理,市残联汇总,省残联审核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4-4976065 | ||
30 | 潘集区残疾人联合会 | 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资助 | 皖残联〔2022〕23 号<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到人(本市户籍具有各类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残疾学生) | 1500元 | 1500元 | 1500元 | 区残联受理,市残联汇总,省残联审核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4-4976065 | ||
31 | 潘集区卫健委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淮南市奖励扶助扩面制度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优惠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23〕20号) |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淮南市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的奖励对象提前到55周岁发放,直到与国家奖励扶助接轨,打卡到人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执行 | 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执行 | 本人申报,县、乡镇、村、社区审核、确认。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发放 | 0554-4981193 | |
32 | 潘集区卫健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优惠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23〕20号) | 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实行特别扶助,淮南市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标准提高扶助金标准,打卡到人 | 子女伤残:5520元/人/年;子女死亡7080元/人/年;手术并发症:一级6240元/年、二级4680元/年、三级3120元/年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手术并发症:一级6240元/年、二级4680元/年、三级3120元/年 | 子女伤残:8040元/人/年;子女死亡10200元/人/年;手术并发症:一级6840元/年、二级5280元/年、三级3720元/年 | 按照上级标准执行 | 本人申报,县、乡镇、村、社区审核、确认。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 | 0554-4981193 | 补助对象不公示 |
33 | 潘集区卫健委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优惠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23〕20号)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发给不低于3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240元/人/年 | 360元/人/年 | 按照上级标准执行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各地根据申报情况,分别按照每月、每季、每年统一发放。 | 0554-4981193 | ||
34 | 潘集区卫健委 | 紧急慰藉 | 关于做好 2025 年度县区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5〕4 号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 | 对当年新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且女方年满40周岁),标准:3000元/户。 | 3000 元/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到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4-4989189 | |||
35 | 潘集区卫健委 | 圆梦行动 | 关于做好 2025 年度县区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5〕4 号 | 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 | 对当年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给予2万元以内据实补助(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标准:20000元以内/户。 | 20000 元以内/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到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4-4989189 | |||
36 | 潘集区卫健委 | 育儿补贴 | 关于印发《淮南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卫人口家庭〔2024〕6号 | (一)生育时,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且生育子女在本市落户。(二)夫妻双方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2024年1月1日以后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三)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夫妇生育子女均为单胞胎的,按照出生存活子女数自然顺序享受二孩、三孩育儿补贴;第一次生育,子女为多胞胎的,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育儿补贴(多胞胎中四孩及以上的,均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子女为多胞胎的,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育儿补贴(多胞胎中四孩及以上的,均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子女为多胞胎的,均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育儿补贴。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2.夫妻收、抱养的子女;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 按照市级标准执行 | 向子女户口登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进行资格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县(区)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 | 拟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育儿补贴申请受理后,原则上应于审核确认后六个月 内发放完毕。 |
0554-4981193 | |||
37 | 潘集区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 号);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5〕147号)。 |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和其他脱贫户等。 | 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 | 参照省厅制定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 | 新建2万元/户、维修0.6万元/户 | 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合格后申领 | 4985070 | ||
38 | 潘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发〔2024〕13号)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烈士遗属 41856元/年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34956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31968元/年 |
烈士遗属 41856元/年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34956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31968元/年 |
烈士遗属 41856元/年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34956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31968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4985176 | ||
39 | 潘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发〔2024〕13号)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 因战一级 131880/年; 因公一级 124164/年; 因病一级 116736/年; 因战二级 119340/年; 因公二级 109932/年; 因病二级 102852/年; 因战三级 104712/年; 因公三级 95688/年; 因病三级 87108/年; 因战四级 85824/年; 因公四级 75324/年; 因病四级 67284/年; 因战五级 67032/年; 因公五级 56988/年; 因病五级 51444/年; 因战六级 52368/年; 因公六级 48180/年; 因病六级 39564/年; 因战七级 39084/年; 因公七级 33996/年; 因战八级 24672/年; 因公八级 21960/年; 因战九级 20484/年; 因公九级 16008/年; 因战十级 14400/年; 因公十级 11964/年; |
因战一级 131880/年; 因公一级 124164/年; 因病一级 116736/年; 因战二级 119340/年; 因公二级 109932/年; 因病二级 102852/年; 因战三级 104712/年; 因公三级 95688/年; 因病三级 87108/年; 因战四级 85824/年; 因公四级 75324/年; 因病四级 67284/年; 因战五级 67032/年; 因公五级 56988/年; 因病五级 51444/年; 因战六级 52368/年; 因公六级 48180/年; 因病六级 39564/年; 因战七级 39084/年; 因公七级 33996/年; 因战八级 24672/年; 因公八级 21960/年; 因战九级 20484/年; 因公九级 16008/年; 因战十级 14400/年; 因公十级 11964/年; |
因战一级 131880/年; 因公一级 124164/年; 因病一级 116736/年; 因战二级 119340/年; 因公二级 109932/年; 因病二级 102852/年; 因战三级 104712/年; 因公三级 95688/年; 因病三级 87108/年; 因战四级 85824/年; 因公四级 75324/年; 因病四级 67284/年; 因战五级 67032/年; 因公五级 56988/年; 因病五级 51444/年; 因战六级 52368/年; 因公六级 48180/年; 因病六级 39564/年; 因战七级 39084/年; 因公七级 33996/年; 因战八级 24672/年; 因公八级 21960/年; 因战九级 20484/年; 因公九级 16008/年; 因战十级 14400/年; 因公十级 11964/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4985176 | ||
40 | 潘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发〔2024〕13号)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战时期 24181/年; 解放时期 23821/年; 建国后 23821/年; |
抗战时期入伍 150元/年; 解放时期入伍 150元/年; 建国后入伍 150元/年。 |
抗战时期 26201/年; 解放时期 25401/年; 建国后 25221/年; |
抗战时期 26201/年; 解放时期 25401/年; 建国后 25221/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4985176 | |
41 | 潘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发〔2024〕13号)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 5892/年; | 9888/年; | 9888/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4985176 | ||
42 | 潘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发〔2024〕13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 8772/年; | 8772/年; | 8772/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4985176 | ||
43 | 潘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定期生活补助 |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发〔2024〕13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720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720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720元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4985176 | ||
44 | 潘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做好2024年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淮退役军人发〔2024〕4号) | 义务兵家庭、到户 | 10000元/年。 | 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 | 17757/年 |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4-4985176 | ||
45 | 潘集区委组织部、潘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发〔2024〕13号) |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到人 |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 5988/年; 解放战争 时期入党 5412/年; 已享受 抚恤补助 300/年; |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 11976/年; 解放战争 时期入党 10824/年; 已享受 抚恤补助 600/年; |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 11976/年; 解放战争 时期入党 10824/年; 已享受 抚恤补助 600/年; |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 11976/年; 解放战争 时期入党 10824/年; 已享受 抚恤补助 600/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4-4985176 | |
46 | 潘集区应急管理局 | 冬春救助 | 1.2017 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2.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 245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根据上级拨付的资金按上级规定标准发放 | 根据上级拨付的资金按上级标准发放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 | 春节前发放到位。 | 0554-4972034 | |
47 | 潘集区应急管理局 | 应急救灾救助 | 1.2017 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2.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 245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根据上级拨付的资金按上级规定标准发放 | 根据上级拨付的资金按上级标准发放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适时发放。 | 0554-4972034 | |
48 | 潘集区应急管理局 | 因灾倒损住房补助 | 1.2017 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2.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 245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因灾倒损住房需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 一般损坏住房需修缮补助户均2000元。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根据上级拨付的资金按上级规定标准发放 | 根据上级拨付的资金按上级标准发放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倒房重建进度,适时发放。 | 0554-4972034 | |
49 | 潘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 |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 各区乡村公益性岗位450元/月,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服务天数每天15元。 | 月村(社区)签字盖章后,由乡镇(街道)社保所审核后报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向区财政局打报告要求开放惠民惠农系统,乡镇(街道)系统造册,区人社局审批,并转账到区财政指定账户,由区财政局打卡发放到申请个人预留的惠民系统账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次月发放 | 0554-4989016 | ||||
50 | 潘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脱贫劳动者外出务工交通补贴 | (皖人社发〔2021〕10号) | 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含3个月)以上、有劳动能力、有务工收入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不含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中的一般农户)。 | 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300元/年。 | 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 公示打卡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公示结束无异议,区财政局打卡发放到申报个人预留的惠民补贴“一卡通”账号 | 0554-2380877 | ||||
51 | 潘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5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项目 | 潘人社〔2024〕34号 |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凡符合条件且在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脱贫劳动者,原则上每月450元岗位补贴。 | 补贴花名册每月村(社区)签字盖章后,由乡镇(街道)社保所审核后报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向区财政局打报告要求开放惠民惠农系统,乡镇(街道)系统造册,区人社局审批,并转账到区财政指定账户,由区财政局打卡发放到申请个人预留的惠民系统账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2114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