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潘集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潘集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6日
潘集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主要是指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爱、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的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督制度。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市《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十四五”时期,我区将坚持兜底线、保基本、促普惠、均等化,加强资源引导和调控,重点发展面向贫困、失能、残疾、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高龄、孤寡等老年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妥善解决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质量可靠且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三)工作原则
——保障基础,兜住底线。立足区情,稳妥有序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水平,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扩大普惠,促进共享。不断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覆盖面,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获得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基本养老服务。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在不断夯实家庭养老责任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减轻负担。通过政府、社会、个人协同发力,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品质化升级。
——优化整合,均衡配置。强化养老服务各相关领域政策的配套衔接,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促进基本养老服务投入向重点人群、社区居家、农村等倾斜。
(四)工作目标
到2025年,着力构建与人口结构、基础条件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制度基本健全,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基本养老服务是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孤寡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2.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更新完善《潘集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服务项目包含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老年人健康管理、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家庭适老化改造、护理补贴、最低社会保障、探访服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方面。(责任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3.实行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区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国家和省市调整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由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责任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4.建立老年人口数据发布制度。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人口抽样调查中开展老年人口状况统计,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定期发布全区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责任单位:区统计局)
5.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按照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参考依据。2025年底前,力争全区培育1家评估组织。(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6.建立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安徽省大数据平台,推进人口基本信息、婚姻信息、社保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残疾人证信息、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保障信息等跨部门数据的归集共享。(责任单位:区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潘集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残联等) 通过“皖事通办”和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潘集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数据资源局等)依托安徽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与基本养老服务的精准匹配机制,逐步对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申领等事项实行“免申即享”,实现“政策找人、服务上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7.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站、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等,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向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精神慰藉等探访关爱服务,周探访率实现100%。创新“五社联动”机制,形成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网格员、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慈善组织、老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共同参与的探访关爱力量。(责任单位:区民政局)推动在残疾老年人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区住建局等)
(三)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8.健全完善保障制度。认真落实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等政策,聚焦失能失智等不能自理老年人,依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护理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在国家、省市统一部署下,认真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严格执行长期照护范围、标准、质量评价等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引导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风险保障需求,积极发展普惠型健康保险,增加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地方政府为老年人购买健康、意外保险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9.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财政局)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所需资金按支出责任分担。(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10.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十四五”期间,全区培训养老护理员不少于1000人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积极组织参加上级举办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开展的“最美护理员”评选活动。强化养老机构社工专业化建设,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资待遇保障政策,鼓励建立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定期发布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鼓励淮南联大潘集分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责任单位:区教育局)鼓励对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人员发放岗位津贴。(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11.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落细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建立民政、税务部门共享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税收减免工作效率。(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民政局)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2.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配合编制市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将我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点相关内容纳入市国土空间等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集分局、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新建城区和居住区以及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改造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城区和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纳入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集分局、区民政局)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建设单位交付后1年内投入运营。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统一登记造册。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模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老年助餐、日间照料、文体娱乐、健康教育、上门服务等普惠性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集分局、区住建局)2023年6月底前,要制定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具体工作方案,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可通过补建、购置、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或在相邻新建项目内予以补足,确保到2025年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13.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各乡镇街道要综合考虑区域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床位需求,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合理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规模下限,做好规划建设和保运转等工作。2023年底前,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支持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认真开展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敬老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4.推动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国家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我区落实举措。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增设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优化现有公办养老机构结构,关停撤并地理位置偏远、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原则,采取区级统一管理、乡镇自主运营、部分服务外包、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等方式,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到2025年,评定为二级至三级服务等级的乡镇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均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合理确定和落实特困供养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待遇,鼓励通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适当倾斜等方式,建立与岗位绩效、职业技能水平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2023年6月底前,建立相关考核激励机制,鼓励特困供养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到2025年底,包括农村敬老院在内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15.培育优质市场主体。结合我区资源优势,打造一批集生活居住、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为一体的养老服务综合体。按照“十四五”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支持方向,谋划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的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落实具体支持政策。完善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支持按需以市场化原则购买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6.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结合实施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行动,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统筹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和布局。依托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共同构建定位精准、功能互补、方便可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2025年底前,全区打造1个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深入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到2025年,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支持物业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实施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计划,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脱贫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围绕满足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合理确定家庭适老化改造的范围和资助标准,继续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重点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2025年底前,完成不少于559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17.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责任单位:区住建局)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残联)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采取传统服务和智能化创新服务并行方式,提供多元化、个性化、贴心暖民的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区数据资源局,各乡镇街道)
18.提升社区医养结合照护能力。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失能、高龄、重病等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医疗护理为主兼顾日常生活照料的医养结合服务。普及社区老年健康教育,加强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开展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老年痴呆防治和心理关爱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区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考核激励。区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指标纳入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真抓实干督查激励事项。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评价机制。
(三)严格综合监管。区民政局牵头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日常监测制度,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推动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的防范、监测、预警和及时移送责任,严厉打击干扰养老服务行业正规发展的无证小养老院等,依法查处不规范经营行为。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1、潘集区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潘集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1
潘集区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组 长:吴科娟子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陈晓芳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汪丹琛 区发改委副主任
李传平 区科经局副局长
胡云云 区司法局副局长
杨 卫 区财政局副局长
丁秀宣 区人社局副局长
武 冲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集分局副局长
武成旺 潘集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孙士毅 区住建局副局长
蔡维政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朱长山 区商促局副局长
贾贤传 区文旅体局副局长
张美林 区卫健委副主任
应家红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苏华业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程龙柱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许令梅 区统计局副局长
杨 梅 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余 昶 区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王 娇 区民政局副局长
孙成璋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杨同月 区红十字会秘书长
董晓宇 团区委挂职副书记
万德堂 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王宗浩 区残联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陈晓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的,由其继任者履行成员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潘集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
60周岁 及以上 老年人 |
1 |
老年人 休闲优 待服务 |
参观公园、公共博物 馆(院)、公共图书 馆、文化馆(站)、 美术馆等。 |
物质帮助 |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 美术馆等。 |
区政府负责。 |
区文旅体局 区住建局 |
达到待遇 享受年龄 的老年人 |
2 |
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 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等有关规定执行。 |
市政府承担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同时建立市、 |
区人社局 区财政局 |
3 |
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等文件执行。 |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
区人社局 区财政局 |
65周岁 及以上 老年人 |
4 |
老年人 能力综 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 年人提供能力综合 评估,做好老年人能 力综合评估与健康 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按照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办法执行。 |
区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5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 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 执行。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 承担支出责任。 |
区卫健委 |
|
70周岁 及以上 老年人 |
6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城市公共交通 费用减免。 |
物质帮助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区政府负责。 |
区交通运输局 区老龄办 |
80周岁 及以上 老年人 |
7 |
高龄 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 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元,具体 标准由市、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 门确定,按月发放至个人。 |
区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经济困难 的老年人 |
8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60元,具体 补贴标准由市、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区政府负责,市级财政 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
9 |
家庭 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 度逐步为经济困难 的老年人家庭提供 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 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
区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经济困难 的老年人 |
10 |
就餐 补贴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就餐补助。 |
物质帮助 |
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等,可适当给予就餐补助,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区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经认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1 |
护理 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 自理的经济困难老 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对评定为轻、中、重度失能的经 济困难老年人,可参照当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实行差异化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应从高享受。 |
区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12 |
家庭 养老 支持 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 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 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 培训的,按规定给予 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 供每年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 培训 。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3 |
最低 社会 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 规定执行。 |
区政府负责,市以上 财政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特困 老年人 |
14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 特困老年人,由区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 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
区政府负责,市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15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区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
特殊 困难 老年人 |
16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 每周探访1次。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
17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区政府负责。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18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 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按照省级制定的公办养老机构入 住管理制度执行。 |
区政府负责。 |
区卫健委 区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9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按照不同残疾等级,按程序报审分档补贴标准,适时作出调整。 |
区政府负责,市以上 财政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0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按照《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办法》执行。 |
区政府负责,市以上 财政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