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2023年区级惠农补贴政策清单(医保局)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区级标准 | |||||||||||||
潘集区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2023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筹资政策:个人缴费35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1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88元、省补助122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66元、省补助183元、市县配套61元。);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分娩住院定额补助10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到市域外省内省属二级(含以下)、市属三级(含以下)住院治疗的,起付线1400元,报销比例70%;到市域外省内省属三级住院治疗的,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65%。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200元;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45种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5%,起付线300元,申请一个病种报销限额2000元,申请两个或以上病种报销限额4000元;33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5%左右,高血压年度报销限额300元,糖尿病年度报销限额400元。 | 城乡居民市、区级配套61元/人;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54-4666062 0554-4984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