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潘集区采煤沉陷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潘集区采煤沉治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子印发,请遵照执行。
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潘集区采煤沉陷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煤沉陷区征地拆迁资金(以下简称征迁资金)管理,确保征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有力保障全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土作扎实、健康推进,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潘集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征迁资金是指采煤企业依据协议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搬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沉陷区群众房屋租赁及饮水补助费等协议资金,以及各级财政拨付用于沉陷区搬迁安置及综合治理的“以奖代补”等其它专项资金。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征迁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征迁资金管理的监管主体。
第五条 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沉治办)、区审计局是征迁资金管理的协管主体。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所有征迁资金纳入区财政统一管理,区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七条 所有搬迁安置资金必须按项目核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以村庄搬迁项目为单位,设置专项台账,按项目核算,并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结算后结余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八条 所有征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征迁资金中,凡涉及发放到户的,应通过村委会造册,并在村务公开栏或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一周后,群众无异议,由所属村委会写出书面公示报告,并附公示照片,连同发放花名册,经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联签后,报区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第十条 征迁资金中,属于工程建设类的,按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和报账要求,经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联合审签,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首次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工程进度款(含首次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工程验收决算后,结算工程款时,必须按决算审计价预留10%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资金在使用中,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完善变更手续,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调整。项目变更须经建设方、监理方、业主单位和审计部门共同签认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乡镇(衡道)调用可支配资金(含村集体资金)时,必须填写《乡镇(街道)调用征地拆迁可支配资金审批单》,并附协议资金分解表,经区征迁资金管理办审核,区政府领导审批后,方可调用资金。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每年开展一次项目审计活动;区财政局每季度向区政府、区沉治办报送一次征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征迁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征迁资金使用情况通报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沉治办,收回或追回已取得的征迁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征迁资金未按要求实行专户、专帐管理的;
(二)擅自改变征迁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征迁资金的;
(三)以虚报,冒领、仿造等手段骗取征迁资金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
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区沉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