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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潘集区采煤沉陷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潘集区采煤沉治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子印发,请遵照执行。

 

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潘集区采煤沉陷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煤沉陷区征地拆迁资金以下简称征迁资金管理,确保征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有力保障全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土作扎实、健康推进,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潘集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征迁资金是指采煤企业依据协议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搬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沉陷区群众房屋租赁及饮水补助费等协议资金,以及各级财政拨付用于沉陷区搬迁安置及综合治理的以奖代补等其它专项资金。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征迁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征迁资金管理的监管主体。

第五条  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沉治办、区审计局是征迁资金管理的协管主体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所有征迁资金纳入区财政统一管理,区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七条  所有搬迁安置资金必须按项目核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以村庄搬迁项目为单位,设置专项台账,按项目核算,并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结算后结余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八条  所有征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征迁资金中,凡涉及发放到户的,应通过村委会造册,并在村务公开栏或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一周后,群众无异议,由所属村委会写出书面公示报告,并附公示照片,连同发放花名册,经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联签后,报区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第十条  征迁资金中,属于工程建设类的,按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和报账要求,经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联合审签,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首次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工程进度款含首次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工程验收决算后,结算工程款时,必须按决算审计价预留10%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资金在使用中,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完善变更手续,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调整。项目变更须经建设方、监理方、业主单位和审计部门共同签认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乡镇衡道调用可支配资金含村集体资金时,必须填写《乡镇街道调用征地拆迁可支配资金审批单》并附协议资金分解表,经区征迁资金管理办审核,区政府领导审批后,方可调用资金。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每年开展一次项目审计活动;区财政局每季度向区政府、区沉治办报送一次征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征迁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征迁资金使用情况通报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沉治办,收回或追回已取得的征迁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征迁资金未按要求实行专户、专帐管理的;

擅自改变征迁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征迁资金的;

以虚报,冒领、仿造等手段骗取征迁资金的;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

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区沉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