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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潘集区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潘集区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请认真学习贯彻,抓好落实。

 

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2日 


潘集区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

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夯实基层统计工作基础,推动企业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级统计工作规范和安徽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附件2)。

二、奖励对象

四上企业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三、考核原则

(一)激励性原则。加强对企业统计人员监管和激励,调动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增强企业统计人员获得感、荣誉感。

(二)规范性原则。督促引导企业建立完善会计、统计等资料,建立统计台账,切实做到数出有据,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三)可持续性原则。结合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补短板强弱项,逐步夯实统计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为区委、区政府经济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数据。

四、考核方式

由区统计局牵头,从各乡镇街道和区科经局,区商促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局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考核组,对企业规范化建设开展考核,实行月度抽查和半年考核相结合。考核采取召开座谈会、在线操作、查看资料等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90分以上为达标企业,80-90为基本达标企业,80分以下为不达标企业,具体考核评分标准附后(附件1)。

五、考核内容

考核重点内容:统计机构人员及工作条件、统计报表管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统计管理法制化。具体考核内容附后(附件1

六、奖励标准

对考核达标企业给予统计人员每月300元的奖励,对考核基本达标企业给予统计人员每月200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具体发放由区统计局负责,每半年打卡发放一次。

七、其他

1、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2、本办法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企业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企业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扣分标准

统计机构人员及工作条件(20分)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明确企业统计负责人。

2.统计人员积极参加各种统计业务和法规知识等培训。

3.配备满足联网直报工作条件的计算机及其他设备。

4.统计人员能够熟练进行数据填报、审核、修改、报送等实时在线操作。

5.做好统计人员变动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5

 

4

 

5

 

4

 

2

1.无专兼职统计人员扣3分,无统计负责人扣2分,企业统计人员兼职3户以上扣5分。

2.少一次扣1分。

3.无计算机、打印机、网络信息的各扣1分。

4.报送系统操作不熟练的扣1分。

5.无交接手续扣1分。

统计报表管理(30分)

 

1.按制度规定时间、方式上报报表,做到报表、指标无漏填漏报、计量单位正确,数据无差错,审核、签署手续齐全。

2.统计报表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相符。

3.按规定时间完成上级统计部门的查询答复。

15

 

 

 

10

 

5

1.未按规定时间、方式上报的各扣2分,报表漏报一张扣1分,指标有漏项,少一个扣0.5分,计量单位不正确、审核手续不全的各扣1分。

2.二者不相符的1项扣1分。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查询答复的扣2分。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30分)

1.依法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2.原始记录真实齐全、填写及时。

3.统计台账登记准确、及时、完整,便于查询。手写的应字迹工整,电子的应及时备份。

10

10

 

10

1.未建立的扣10分。

2.不齐全的,缺1月扣1分,填写不及时扣1分。

3.手工记录涂改较多且未加盖公章的扣0.5分,电子版未备份的,缺1月扣0.5分。

统计资料管理(10分)

1. 保存至少3年来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分析、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材料,并整理归档。

2.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分类管理,并装订成册。

 

6

 

 

4

1.1年扣2分。

 

 

2.未装订成册的1年扣1分。

统计管理法制化(10分)

 

1.统计执法检查违法情况。

2.配合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6

 

 

4

1.有统计违法行为扣6分。

2.不配合政府统计机构执法检查的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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