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潘集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九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潘集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及《潘集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条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
潘集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加快平圩经济开发区建设,根据省、市相关文件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在孵化期内上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经考核合格并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从产业发展资金中按100%给企业予以扶持。
第二条 入驻企业办理证明及建设过程中,除缴纳国家、省、市收取的有关规费外,所有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在办理入驻过程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 入驻孵化企业,入孵培育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用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面积在500㎡以内,租金实行第一年全免,第二、三年减半,租金标准为办公10元/月·㎡、生产区6元/月·㎡;物业费为1.5元/月·㎡;水电费按物价部门批准后的标准收取;入驻企业员工可优先租住公租房。
第四条 入驻大学生苗圃的,前3个月租金、物业、水、电费用全免,以后每月按第三条标准执行,水电按标准收费。
第五条 入孵培育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实现25%以上增长的,按其收入增长的1%给予扶持。企业培育期内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被批准为规上企业的孵化企业,依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给予10万元扶持。以上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税收区留成部分。
第六条 入孵企业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人,除享受省、市补贴以外,区每件给予1万元;获得软件著作权的企业,每件软件著作权奖励0.1万元;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除享受省、市补贴以外,区给予5万元扶持;获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除省、市支持以外,区每件资助2万元,每件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认定;对当年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达到30件、5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除享受省、市补贴外,区分别扶持5万元、10万元。
第七条 入孵企业在孵期间,被批准组建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平台,除省、市支持以外,区给予30-50万元资金扶持。
第八条 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除省支持以外,区分别扶持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市级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除市支持以外,区分别扶持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九条 入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扶持20万元、10万元,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扶持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扶持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扶持20万元、10万元。
第十条 入孵企业在孵期间主持承担国家、省、市三级科技项目的,按上级项目拨款资金的10%予以配套,以上配套资金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入孵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上市的企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扶持。
第十二条 入孵企业获得著名商标、知名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称号及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除省市支持以外,区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三条 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除上级政府支持以外,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扶持。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除享受省市补贴外,区分别给予5元、1万元的扶持。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入孵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及《潘集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外,还可以享受市、区制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经信委负责解释。
潘集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条件
1、企业的工商、税务、统计等关系落户孵化器,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万元。
2、主营业务属于公共安全、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高技术服务业等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办企业或初创型科技企业。
3、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4、具有较好的企业形象,租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办公环境布置整洁高雅,研发和生产工艺先进,符合环保要求,无污染、无噪音、无废气。
5、具有较快的发展速度,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25%以上。
6、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7、乙方享受本协议优惠政策后,五年内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及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迁出开发区。若违反此条,甲方有权追回乙方享受的入孵的各项奖励及补贴资金。
8、大学生创业苗圃入驻条件: 主要创办人原则上是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含大学生村官)。创业项目较成熟,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考虑。
9、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