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潘府征补安置〔2026〕8号

发布时间:2026-07-23 14:26 信息来源: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集分局 浏览: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依据潘集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潘告〔20267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平圩镇刘巷村、丁郢村集体所有土地4.2936公顷(64.4040亩)潘集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一)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淮南平圩电厂综合码头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土地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平圩镇刘巷村村集体、丁郢村村集体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4.2936公顷(64.4040亩),其中:农用地1.6714公顷(25.0710亩),含耕地1.0905公顷(16.357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9059公顷(13.5885亩)未利用地1.7163公顷(25.7445亩)。具体《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面积:公顷

编号

坐落位置

(按权属填)

面积

其中:

农用地

耕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淮南平圩电厂综合码头工程项目

平圩镇刘巷村

1.6962

1.4228

1.0905

0.2734

0.0000

平圩镇丁郢村

2.5974

0.2486

0.0000

0.6325

1.7163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潘集区人民政府组织平圩镇人民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平圩镇刘巷村、丁郢村范围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160/亩、安置补助费为37740/亩;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同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79号)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式为:拟采取货币给予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涉及征收农民宅基地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淮府〔20249号)及关于印发《淮南市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淮人社发〔202557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平圩镇刘巷村、丁郢村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潘集区政府门户网站(www.panji.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30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平圩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平圩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刘双灯;电话:0554-2796716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平圩镇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补偿登记事项。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平圩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刘双灯;电话:0554-2796716)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潘集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平圩镇人民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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