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潘府征补安置〔202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潘集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潘征预告〔2026〕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淮南市2026年第3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平圩镇王圩村、谢圩村、刘巷村、丁郢村、古沟回族乡伏龙村集体所有土地22.979公顷(344.685亩)。潘集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一)征收土地目的。淮南市2026年第3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一号地块拟用于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建设,二号地块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建设需要,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类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三号地块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建设需要,四号地块拟用于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建设需要,五号地块拟用于工矿用地建设需要,六号地块拟用于工矿用地建设需要,七号地块拟用于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建设需要,八号地块拟用于工矿用地建设需要,九号地块拟用于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建设需要,十号地块拟用于工矿用地建设需要,十一号地块拟用于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建设需要,十二号地块拟用于工矿用地建设需要,十三号地块拟用于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建设需要,十四号地块拟用于工矿用地建设需要,十五号地块拟用于工矿用地建设需要,十六号地块拟用于工矿用地建设需要,十七号地块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建设需要,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二)征收土地范围。征收土地范围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四至表》
拟征收土地范围四至表 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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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编号 |
坐落位置 |
拟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 |
拟征收土地四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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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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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总面积:0.3988公顷,其中:农用地0.3988公顷(耕地0.384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
伏龙村 |
伏龙村 |
伏龙村 |
丁郢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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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总面积:2.2583公顷,其中:农用地2.1224公顷(耕地1.9627公顷),建设用地0.1359公顷。 |
伏龙村 |
王圩村 |
伏龙村 |
伏龙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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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圩镇 王圩村 |
总面积:0.6132公顷,其中:农用地0.6132公顷(耕地0.5247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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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总面积:0.3832公顷,其中:农用地0.3544公顷(耕地0.3544公顷),建设用地0.0288公顷。 |
伏龙村 |
伏龙村 |
伏龙村 |
伏龙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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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总面积:0.0214公顷,其中:农用地0.0082公顷(耕地0.0082公顷),建设用地0.0132公顷。 |
伏龙村 |
伏龙村 |
伏龙村 |
伏龙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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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总面积:2.0000公顷,其中:农用地1.9632公顷(耕地1.7574公顷),建设用地0.0368公顷。 |
伏龙村 |
伏龙村 |
伏龙村 |
伏龙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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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总面积:1.3331公顷,其中:农用地1.3331公顷(耕地1.2979公顷)。 |
伏龙村 |
伏龙村 |
伏龙村 |
伏龙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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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总面积:0.3785公顷,其中:农用地0.1669公顷(耕地0.0988公顷),建设用地0.2116公顷。 |
伏龙村 |
伏龙村 |
伏龙村 |
伏龙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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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号地块 |
平圩镇 王圩村 |
总面积:1.0191公顷,其中:农用地1.0191公顷(耕地1.0001公顷)。 |
谢圩村 |
王圩村 |
王圩村 |
王圩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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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圩镇 谢圩村 |
总面积:1.7343公顷,其中:农用地1.7343公顷(耕地1.5693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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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号地块 |
平圩镇 王圩村 |
总面积:0.0912公顷,其中:农用地0.0912公顷(耕地0.0360公顷)。 |
谢圩村 |
王圩村 |
王圩村 |
王圩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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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圩镇 谢圩村 |
总面积:0.2741公顷,其中:农用地0.2741公顷(耕地0.2609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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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号地块 |
平圩镇 谢圩村 |
总面积:1.5642公顷,其中:农用地1.5642公顷(耕地1.3129公顷)。 |
刘巷村 |
王圩村 |
谢圩村 |
谢圩村、刘巷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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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圩镇 刘巷村 |
总面积:2.2024公顷,其中:农用地2.2024公顷(耕地1.9986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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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号地块 |
平圩镇 谢圩村 |
总面积:0.3814公顷,其中:农用地0.3814公顷(耕地0.3814公顷)。 |
刘巷村 |
王圩村 |
谢圩村 |
谢圩村、刘巷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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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圩镇 刘巷村 |
总面积:0.2577公顷,其中:农用地0.2224公顷(耕地0.2169公顷),建设用地0.0353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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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号地块 |
平圩镇 刘巷村 |
总面积:4.6661公顷,其中:农用地4.6637公顷(耕地3.6510公顷),建设用地0.0024公顷。 |
刘巷村 |
刘巷村 |
刘巷村 |
刘巷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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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号地块 |
平圩镇 刘巷村 |
总面积:0.5734公顷,其中:农用地0.5410公顷(耕地0.4618公顷),建设用地0.0324公顷。 |
刘巷村 |
刘巷村 |
刘巷村 |
刘巷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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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号地块 |
平圩镇 丁郢村 |
总面积:0.1455公顷,其中:农用地0.1455公顷(耕地0.1455公顷)。 |
丁郢村 |
丁郢村 |
丁郢村 |
丁郢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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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总面积:0.2431公顷,其中:农用地0.2431公顷(耕地0.2431公顷)。 |
伏龙村 |
伏龙村 |
伏龙村 |
伏龙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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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总面积:2.2721公顷,其中:农用地2.2721公顷(耕地2.1470公顷)。 |
伏龙村 |
伏龙村 |
伏龙村 |
伏龙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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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总面积:0.1679公顷,其中:农用地0.1679公顷(耕地0.1679公顷)。 |
伏龙村 |
伏龙村 |
伏龙村 |
伏龙村 |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22.979公顷(344.685亩),其中:农用地22.4826公顷(337.239亩),含耕地19.9807公顷(299.710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4964公顷(7.446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见《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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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坐落位置 (按权属填) |
面积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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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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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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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0.3988 |
0.3988 |
0.3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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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2.2583 |
2.1224 |
1.9627 |
0.1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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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圩镇 王圩村 |
0.6132 |
0.6132 |
0.5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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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0.3832 |
0.3544 |
0.3544 |
0.0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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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0.0214 |
0.0082 |
0.0082 |
0.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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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2.0000 |
1.9632 |
1.7574 |
0.0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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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1.3331 |
1.3331 |
1.2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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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0.3785 |
0.1669 |
0.0988 |
0.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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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号地块 |
平圩镇 王圩村 |
1.0191 |
1.0191 |
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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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圩镇 谢圩村 |
1.7343 |
1.7343 |
1.56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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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号地块 |
平圩镇 王圩村 |
0.0912 |
0.0912 |
0.0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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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圩镇 谢圩村 |
0.2741 |
0.2741 |
0.2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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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号地块 |
平圩镇 谢圩村 |
1.5642 |
1.5642 |
1.3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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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圩镇 刘巷村 |
2.2024 |
2.2024 |
1.9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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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号地块 |
平圩镇 谢圩村 |
0.3814 |
0.3814 |
0.3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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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圩镇 刘巷村 |
0.2577 |
0.2224 |
0.2169 |
0.0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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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号地块 |
平圩镇 刘巷村 |
4.6661 |
4.6637 |
3.6510 |
0.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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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号地块 |
平圩镇 刘巷村 |
0.5734 |
0.5410 |
0.4618 |
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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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号地块 |
平圩镇 丁郢村 |
0.1455 |
0.1455 |
0.1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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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0.2431 |
0.2431 |
0.2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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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2.2721 |
2.2721 |
2.1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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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号地块 |
古沟回族乡 伏龙村 |
0.1679 |
0.1679 |
0.1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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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潘集区人民政府组织平圩镇人民政府、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征收农民所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平圩镇刘巷村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16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7740元/亩;古沟回族乡伏龙村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16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774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79号)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拟采取货币给予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涉及征收农民宅基地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提供安置房安置、重新安排宅地基建房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淮府〔2024〕9号)及关于印发《淮南市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淮人社发〔2025〕57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平圩镇王圩村、谢圩村、刘巷村、丁郢村、古沟回族乡伏龙村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潘集区政府门户网站(www.panji.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平圩镇人民政府、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平圩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刘双灯;电话:0554-2796716)、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联系人:程东兵;电话:0554-4611003)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平圩镇人民政府、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补偿登记事项。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平圩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刘双灯;电话:0554-2796716)、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联系人:程东兵;电话:0554-4611003)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潘集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平圩镇人民政府、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2026年7月6日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