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的公告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以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校验,我委拟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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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登记号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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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南潘集康德医院 |
PDY00011X34040617A1001 |
淮南市潘集区政务新区东(刘龙新村对面) |
公示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以通过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我委反映。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真实客观,并提供个人或单位真实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潘集区政府主楼七楼(潘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0554-4971321
潘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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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