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5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淮南市人民政府以《关于淮南市2025年第37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淮(南)〔2026〕9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1460公顷(2.19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潘集区田集街道南圩民族社区、古沟回族乡苏杨村范围内。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长江路,南至刘龙小学,西至康德医院,北至中国石油加油站。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淮南市2025年第37批次村庄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土地面积0.1460公顷(2.19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1460公顷(2.19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一征收潘集区田集街道南圩民族社区、古沟回族乡苏杨村集体土地0.0800公顷(1.2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800公顷(1.2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地块二征收潘集区田集街道南圩民族社区、古沟回族乡苏杨村集体土地0.0660公顷(0.99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660公顷(0.99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潘集区人民政府将委托田集街道办事处和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潘集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潘府征补安置〔2025〕13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潘集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淮府〔2024〕9号)及《淮南市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淮人社发〔2025〕57号)的规定执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在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9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属证书交至潘集区田集街道办事处、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统一办理以上相关权属证书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潘集区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田集街道南圩民族社区、古沟回族乡苏杨村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潘集区政府门户网站(www.panji.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田集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王伟 联系方式:13655549278
联系单位: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程东兵 联系方式:13955465900
2026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