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潘集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7 15:26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 字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和《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经潘集区人民政府确认,现将《潘集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批)》予以公布:

潘集区市场监管局。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潘集区司法局

202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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