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和《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经潘集区人民政府确认,现将《潘集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潘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潘集区教育局、潘集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潘集区民政局、潘集区司法局、潘集区财政局、潘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潘集区住建局、潘集区交通运输局、潘集区农业农村局、潘集区水利局、潘集区商务投资促进局、潘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潘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潘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潘集区应急管理局、潘集区审计局、潘集区统计局、潘集区医保局、潘集区城市管理局。
潘集区档案局、潘集区国家保密局、潘集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中共潘集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田集街道办事处、平圩镇人民政府、祁集镇人民政府、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高皇镇人民政府、泥河镇人民政府、夹沟镇人民政府、架河镇人民政府、潘集镇人民政府、贺疃镇人民政府、芦集镇人民政府。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潘集区司法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