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10-26 14:48来源:潘集区芦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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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三、受理机构: 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四、申请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二)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七)安徽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办理基本流程: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南分厅线上或线下向所属市场监管所提交规定的材料。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七、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结果送达:窗口领取。

九、监督投诉渠道:0554-2797345。

作者:代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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