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潘集区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潘招委〔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中小学校:
《潘集区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教体局备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潘集区招生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
潘集区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4〕67号)《淮南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淮教体〔2024〕14号)文件精神,切实规范招生入学行为,按照省教育厅、市教体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 2024 年我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各学校要按照区教育局制定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全面实行“阳光招生”,招生入学实行全程公开,阳光操作,严格监督检查,违规违纪必究。
二、规范招生入学行为
1.小学招生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4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4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学生在学籍异动(休学、转学等)方面将受到严格限制。各学校要做好引导工作,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儿童。放宽年龄招收的学生由区教育局审核汇总相关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招收学校、起始年级班级数、起始年级学生总数等),报市教体局备案。
公办小学要严格按照《潘集区2024年普通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新生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原则上应符合“两个一致”(即房产证产权人姓名与入学儿童少年或法定监护人姓名一致,房产证登记地址与户籍地址一致且法定监护人及入学儿童均在户籍内)
2.初中招生
初中七年级招生采取对口直升的方式,小学毕业生户籍、房产发生改变时,可以申请改变就读初中,但同城(同一乡镇、街道区域内)不得改变就读的直升初中学校。小学将毕业生推荐至对口初中学校,区招办集中审核后,将新生名单发送至对口中学,并以此做为七年级新生学籍录入和阳光分班的基础数据。各学校要加大在学籍所在初中学校实际就读满三年,方可享受省示范高中到校指标政策宣传力度。要引导义务教育学生就近入学、合理分流,严格控制和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严禁学生通过择校、转学、借读等方式向“热门”学校流动现象。
根据皖教秘基〔2024〕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潘集中学作为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在全区范围内招收寄宿生。
3.民办学校招生
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4 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潘集区审批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本区域范围内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通过电脑公开摇号的方式录取。
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不超过核定的招生计划数的,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直升人数超过核定计划数的,通过电脑公开摇号的方式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4.统一全区报名时间
各中小学入学报名工作须通过“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统一入口开展。小学一年级系统开放时间为7月10日8:00--8月10日17:00,学校8月20日前完成审核。初中七年级报名时间为7月26日—28日。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安排具体报名时段。
5.依法保障入学权利
各部门、各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或者区教育局批准。区教育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要严格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区教育局将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
各中小学校起始年级要全面执行“阳光分班”政策,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社会认可度较高的学校要根据实际,认真研判生源结构、性别构成、师资力量、班额规定、课程资源等情况,提前制定本校均衡分班方案,报区教育局同意后实施。
7.规范特殊类型招生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
8.保障特殊群体教育
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要保障事实无人扶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区教育局要依法予以统筹安排。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三、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1.压实工作责任
区招委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省、市、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精神,主动作为,落实成员单位责任,积极稳妥推进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
2.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等的监管;在统一招生前,要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微信QQ群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等信息。要继续发挥学籍系统辅助规范招生的作用,实时监测,定期开展网上巡检。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3.严惩违规行为
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将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民办学校不得违规拒收学生、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因违规招生被教育主管部门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核减招生计划,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拒不执行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发布未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行为视为无效招生,按违规办学行为处理。招生举报电话:督导室4971083。
4.广泛宣传引导
区教育局要与宣传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本级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要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要通过区融媒体中心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
附件
潘集区2024年普通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
序号 |
中学 |
对口小学 |
各小学招生片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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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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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1中 |
区实验小学 |
区域一:东至天柱山路,南至珠江路,西至黄山路,北至长江路 区域二:东至黄山路,南至珠江路,西至九华山路,北至长江路除转塘社区以外的社区 区域三:东至粮刘巷,南至粮刘巷,西至天柱山路,北至长江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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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集中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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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一:东至齐云山路,南至田集街道与架河镇交界处,西至九华山路,北至珠江路(不含珠江丽景、水务大厦、万盛阳光、春光花园) 区域二:东至武夷山路,南至珠江路,西至天柱山路,北至长江路(实验小学区域三的招生片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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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田教学点: |
杨田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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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20中 |
区实验小学 (东校区) |
东至田集街道与古沟回族乡交界处,南至珠江路延长线,西至齐云山路(不含宝辰花园),北至田集街道与泥河镇交界处(不含刘圩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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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三小 |
区域一:东至齐云山路(含宝辰花园),南至珠江路(含珠江丽景、水务大厦、万盛阳光、春光花园;朱圩社区),西至武夷山路,北至长江路 区域二:东至齐云山路(不含刘圩社区),南至长江路,西至天柱山路(不含金桥小区),北至田集街道与泥河镇交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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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一小 (东校区) |
东至田集街道与古沟回族乡交界处,南至田集街道与架河镇交界处,西至齐云山路(含刘圩社区),北至珠江路延长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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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学 |
对口小学 |
各小学招生片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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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验中学 |
区一小 |
区域一:东至九华山路,南至珠江路,西至架河干渠,北至长江路(不含杨田村) 区域二:东至黄山路,南至珠江路,西至九华山路,北至长江路的转塘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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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四小 |
区域一:东至天柱山路(含金桥小区),南至长江路,西至田集街道与潘集镇交界处,北至田集街道与潘集镇、泥河镇交界处 区域二:东至架河干渠,南至珠江路(延长线),西至田集街道与潘集镇交界处,北至长江路(不含杨田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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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四小(西校区) |
集南村、张圩村部分、姚幸村部分、夏圩村部分;东至架河干渠,南至珠江路(延长线)西至田集街道与潘集镇交界处,北至长江路(杨田村除外)(田集街道户籍小毕生可以申请上区实验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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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段湾 中学 |
段湾中学小学部 |
光明村、闸口村、 段湾村部分、菴台村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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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圩小学 |
老圩村、曹尹村、苏咀村(老圩村、曹尹村小毕生直升段湾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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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皇 中学 |
高皇中心学校 |
顺河村、高皇村、后集村、朱岗村、大集村、民主村、淮上村、孙岗村、段湾村部分、菴台村部分、段岗村、胜利村、巷东村、赵岗村、前圩村、洼西村、平圩桥东村、胡集村部分、老胡村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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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窝小学 |
龙窝村、张岗村、胡集村部分、老胡村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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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圩小学 |
老圩村、曹尹村、苏咀村(苏咀村小毕直升高皇中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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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学 |
对口小学 |
各小学招生片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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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夹沟 中学 |
夹沟中心学校 |
华李村、庙前村、夹沟村、转塘村、老庙村、王咀村,新集村、林场村、薛集村、蔡郢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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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集小学 |
刘集村、鸽笼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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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集小学 |
陈集村、北武村、东王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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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汪庙中学 |
王圩小学 |
王圩村、谢圩村、刘巷村、丁郢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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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平圩中学 |
平圩中心学校 |
平圩村、店集村、卢沟村、平圩街道、滨河新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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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圩小学 |
李圩村、李桥村、龚集村、邵圩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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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新小学 |
庙新村、新淮村、刘余村、林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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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泥河中学 |
泥河中心学校 |
陶王村、瓦房新村、黄圩村、大树李村、大郢村、泥河农贸市场北头东西路以南、店集村、戴庙村,大圩村、谢街村、后湖村部分、老瓦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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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二小 |
潘二矿生活区、泥河农贸市场北头东西路以北、 黑土李村、振兴村、中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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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泥河二中 |
泥河中心学校 |
陶王村、瓦房新村、黄圩村、大树李村、大郢村、泥河农贸市场北头东西路以南、店集村、戴庙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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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小学 |
杨柳村、徐湖村、后湖村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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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二小 |
潘二矿生活区、泥河农贸市场北头东西路以北、黑土李村、振兴村、中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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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学 |
对口小学 |
各小学招生片区 |
备注 |
11 |
古沟民族中学 |
古沟中心学校 |
古沟村、新河村、聂圩村、高湖村、於湖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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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回民小学 |
太平村、顾圩村、沟北村(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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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龙小学 |
伏龙村、陶郢村、沟北村(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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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庙小学 |
蔡庙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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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祁集中学 |
祁集中心学校 |
曹岗村、祁集村、陈郢村、劝桥村、祁圩村、陈湖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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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小学 |
许岗村、黄岗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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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架河一中 |
泥集小学 |
泥集村、小郢村、瓦郢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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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河中心学校 |
前家村、新圩村、杨集村、武庙村、苏涂村、架河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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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王庙小学 |
淮北村、王圩村、先丰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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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潘集中学 |
潘集中心学校 |
潘集村、吴乡村、小圩村、张圩村部分、潘杨村、朱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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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四小(西校区) |
集南村、张圩村部分、姚幸村部分、夏圩村部分;东至架河干渠,南至珠江路(延长线)西至田集街道与潘集镇交界处,北至长江路(杨田村除外)(潘集镇户籍小毕生对口直升潘集中学) |
在全区范围内招收寄宿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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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庄小学 |
胡庄村、东湖村部分、王圩村、李兴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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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圩小学 |
魏圩村、草庙村 |
序号 |
中学 |
对口小学 |
各小学招生片区 |
备注 |
15 |
芦集中学 |
芦集中心学校 |
城北村、桥西村、董圩村、荣庄村、叶集村、芦集村、王桥村,李盟村、罗集村、葛楼村部分,姚幸村部分、梁庙村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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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庙小学 |
戴庙村、石集村,梁庙村部分、葛楼村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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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潘三中学 |
区五小 |
王庄路以东(庙后社区、潘三生活区、代楼村、赵前村、赵后村、大庄村、夏圩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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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六小 |
王庄路以西(三十九处生活区、荣庄社区、秦万社区、秦圩村、小王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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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贺疃中学 |
贺疃中心学校 |
贺疃村、史圩村、秦万村、陈倪村、唐集村、李庄村、杨祠村,均刘村部分、塘西村部分、塘东村部分、古岗村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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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集希望小学 |
朱集村、杨园村、贾庄村、均刘村部分、塘西村部分、塘东村部分、古岗村部分、 贺疃新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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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该文件发布后,若有学校撤并,学生就学片区将按照撤并文件执行,不再另行发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