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2 14:39来源:潘集区田集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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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民政所、财政所

现将《关于推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潘集区民政局             潘集区财政局

 

 

2023年3月2日

 

关于推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的指示要求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加快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急难社会救助渠道,根据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推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函〔2022〕138号)《关于推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淮民〔202271号)规定,现就我区推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贴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在我区推动村(社区)成立“救急难”互助社,主动、精准、灵活、高效地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形成“衔接有力、社会参与、综合施策、救助及时”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各乡镇(街道)完成成立30%以上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工作,以后年度结合省、市有关要求逐步推进。凡是设立村(社区)慈善基金的,同步设立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进行登记

互助社应当具备规范的组织章程、固定的场所、开展互助活动的人员以及3万元以上的互助资金,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向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团体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以及《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皖民管字〔2018〕117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备案为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以备案形式成立互助社的,互助社所在乡镇(街道)应当成立乡镇(街道)“救急难”互助基金或者“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也可以成立其他形式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行为,为其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互助社主要由本村(社区)居民自愿组成,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社长,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担任秘书长,充分吸纳本村(社区)两委成员、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企业家以及本村(社区)以外的捐赠人等公益人士为成员。

(二)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

建立以政府补助、集体经济支持、社会捐赠为主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主要依靠社会捐赠筹集救助资金。互助社成立时所需不少于3万元的互助资金,通过三个渠道进行筹集,具体为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村级集体资金支持一部分、社会捐赠一部分。成立筹集的资金应当全部存入“救急难”互助社账户。互助社成立时接受社会捐赠不得以公开募捐的方式进行。互助社成立后开展救助所需经费,主要依靠社会捐赠予以保障。互助社成立后应当在登记(备案)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不得违规开展公开募捐。加大筹资宣传力度,争取村(社区)居民以及有关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公益人士等社会力量的持续资金支持。

(三)科学设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互助社救助方式为补充救助和应急救助两种,救助形式采取以资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为辅的形式开展对接受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一定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补充救助,对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低保边缘家庭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给予应急救助救助对象需具有本村(社区)户籍,或者有具有本村(社区)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互助社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况制定救助标准,分类分档予以救助,分档救助标准由乡镇街道)统一制定,报区民政局备案。一般情况下,补充救助不超过500元每人次,应急救助不超过1000元每人次,一个年度内同一困难事项原则上只救助一次。实施救助后,救助对象急难情况得到缓解但仍存在特殊困难的,互助社应当积极联系有关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众实施有针对性地救助帮扶措施,包括发放救助金(物)或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帮扶服务。

(四)简便高效开展救助工作

互助社开展救助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审核发放、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申请人应当向互助社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审核确认表、有效身份证明遭遇困难及经济状况证明(或说明)。互助社自受理(或主动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形成审核意见,填写《淮南市潘集区村(社区)“救急难”救助审核确认表》,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资金(实物)发放。情况紧急的,也可视情况给予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施救完毕后应将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原因、救助金额等信息,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好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救助情况按月报送给乡镇(街道)备案。

三、保障措施

()科学有序推进。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把握好推广互助社的工作时机,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要实事求是,又要按规矩办事。已经以其他形式有效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的村(社区),不再要求推广村(社区)互助社。在推广过程中,要把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真正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切实把好事办好,确保互助社工作取得实效。

()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广泛宣传推广互助社的重要意义,深入解读互助社各项政策,及时介绍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典型,充分调动村(社区)成立“救急难”互助社的积极性。互助社可通过发放感谢信赠送锦旗、展示救助案例等方式,充分转达受助人的感恩之情,大力弘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互助社的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关政策对有突出表现的按规定给予表彰。

为及时了解各地推广互助社工作情况,请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季度统一填写统计表,分别于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报送至区民政局局低保中心。

联系人:尤家玲,电话:2168115。

 

 

附件1:淮南市潘集区村(社区)“救急难”救助审核确认表

附件2:淮南市潘集区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成立运行情况统计表

作者:王雪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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