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救助标准及受理渠道
淮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
救助标准及受理渠道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范围
新申请市级、区级、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应符合以下四类群体之一: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含城镇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具有淮南市城镇户籍,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与申请人同一户口中且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2018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低保收入标准1.6倍(低于10944元,含10944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有私房和承租公房,下同)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2.城镇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8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低保收入标准3倍(低于20520元,含20520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18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低于41040元,含41040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不含18平方米)。
(二)在淮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职校、技校毕业,在淮南市内工作(含灵活就业及创业)。申请人未婚或已婚但配偶子女在申请人工作所在县区之外县区、园区(或外地市)工作、生活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且配偶子女在同一县区、园区工作、生活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申请家庭于现工作单位所在县区无自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具有本市非城镇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外地市户籍,在淮南市内工作(含灵活就业及创业);或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户籍地以外县区、园区工作。申请人未婚或已婚但配偶子女在申请人工作县区之外县区、园区(或外地市)工作、生活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且配偶子女在同一县区、园区工作、生活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申请家庭于现工作单位所在县区无自有住房。
2018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低于41040元,含41040元)。属于市人社部门认定的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人员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四)其他有住房需求的群体
在保证“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淮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要的基础上,其他有住房需求的人员均可申请租用公租房。
(五)自有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视为无自有住房,可申请租用公租房。
二、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对象范围
新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应符合以下四类群体之一: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成员具有淮南市城镇户籍,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与申请人同一户口中且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2018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低保收入标准1.6倍(低于10944元,含10944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有私房和承租公房,下同)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成员具有淮南市城镇户籍,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与申请人同一户口中且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2018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低保收入标准3倍(低于20520元,含20520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1.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2.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
3.在淮南市辖区内工作,已缴纳社会保险。
4.申请人未婚或已婚但配偶子女在外地市工作、生活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且配偶子女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配偶符合新就业无房职工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配偶不符合新就业无房职工条件的,只针对申请人进行保障。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6.申请人未婚的,且申请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其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应低于18平方米(不含18平方米),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四)在淮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具有本市非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
2.在淮南市辖区内工作,已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3.申请人未婚或已婚但配偶子女在外地市工作、生活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且配偶子女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配偶符合在淮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住房补贴;配偶不符合在淮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的,只针对申请人进行保障。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5.申请人未婚的,且申请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其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应低于18平方米(不含18平方米),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6.2018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低保收入标准3倍(低于20520元,含20520元)。
7、申请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三、租赁补贴计算方法
(一)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补贴标准。2019年淮南市市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
(二)市辖区标准补贴面积为15平方米/人。
(三)按照保障家庭情况进行分档发放租金补贴,划分为三类发放标准:
一类标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100%发放。
二类标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80%发放。
三类标准: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淮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60%发放。
-
租赁补贴额度=租赁补贴标准×补贴面积(保障面积
-保障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保障群体家庭人数。
四、申请受理渠道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未设社区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在淮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淮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由个人或工作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社区或未设社区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其他有住房需求的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城镇户籍的申请户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未设社区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市非城镇户籍或外地市户籍在淮工作的向单位所在地社区或未设社区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非本市城镇户籍又无工作单位的向现居住所在地社区或未设社区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五、申请、审核工作流程
各级工作部门均应按照纸质申请材料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两种工作流程同步操作的方式完成审核、公示、上报、驳回等工作。
(一)初审部门工作流程
社区或未设社区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初审单位应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初审单位辖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复审部门工作流程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初审单位上报初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复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复审单位应自提出复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复审单位辖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后提交市民政部门。
(三)收入及财产情况核对流程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核对名单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通过淮南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会同不动产登记、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公安(机动车辆管理)、市(矿业集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进行核对,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收入和财产情况核对报告。
(四)住房保障资格核定
申请家庭经住房情况、收入及财产情况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及区住房保障部门单位所在地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六)异议复核
各级工作部门在审核申请人材料时,对于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退回申请,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