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方案】潘集区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2-14 08:07来源:潘集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27号)要求,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安排

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我全境。补贴资金总额为:2023市级各批次下达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总和

全面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潘集区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潘农202075号)《潘集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财政应加大农机补贴工作的资金投入,保证农机补贴实施过程中必要的办公经费。

 三、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产品资质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23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2大类46个小类120个品目(见附件),必要的调整将按省农业农村厅要求进行。

无人机补贴暂待省级无人机补贴政策出台后,依据省农业农村厅无人机补贴文件精神执行。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四、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结合我补贴资金规模和农业生产实际,每户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3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10台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应做到普惠共享,对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要主动提出申请,由潘集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 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公告(第265号执行。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 50%的,我区将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发现异常情形应组织研究并及时上报。

五、农机产销企业责任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要按照要求进行产品投档,自主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内完善补贴产品相关信息,并对其提交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规范、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做好机具核验、抽查等工作,并对申请补贴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于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有关规定处理。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注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或因违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被相关部门撤销,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六、补贴操作程序

  潘集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级结算、直补到卡”方式实施具体流程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榷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购机后应及时通过手机APP或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社保卡、合格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法人的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自主到农机农机管理总站办理补贴申请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申请无补贴。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并逐步过渡到通过手机APP“皖事通”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完后,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潘集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建档。购机者应积极配合区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工作。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区农业机械管理总站上门核实。

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购机者在补贴申请平台上申请补贴的先后顺序,依次同步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级结算。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包括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报废更新补贴)和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原则上每月报送财政部门1次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内容完整,对内容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资金兑付。财政部门审核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或其他账户。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必要时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在生产应用至少一次后兑付补贴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区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重大事项须提交本级政府并组织区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二)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继续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清理、取消补贴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精简补贴申请材料。推广应用手机APP“皖事通”申请补贴,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便民服务。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有关要求,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与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现链接。全面规范及时公开近三年域内补贴受益信息,资金兑付情况、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1〕96 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8〕217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对于发现政策落实中的异常情形,需经集体研究后上报。严格信用管理,加强对农机产销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失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充分发挥办理服务系统等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违规行为从分类标准、推广鉴定(认证或采信)、补贴范围、分类分档、补贴额测定、机具投档、机具核验等环节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

本实施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至市农机化主管部门。

 

 

 

 

附件

 

潘集区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大类46个小类120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犁

1.1.2 旋耕机

1.1.3 微型耕耘机

1.1.4 耕整机

1.1.5 深松机

1.1.6 开沟机

1.1.7 机耕(滚)船

1.2 整地机械

1.2.1 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 埋茬起浆机

1.2.3 起垄机

1.2.4 筑埂机

— 7 —1.2.5 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2.6 铺膜机

1.3 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 联合整地机

1.3.2 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 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 种子催芽机

2.1.2 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 营养钵压制机

2.1.4 育秧(苗)播种设备

2.2 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 条播机

2.2.2 穴播机

2.2.3 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 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 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 旋耕播种机

2.3.2 铺膜(带)播种机

2.4 栽植机械

2.4.1 插秧机

— 8 —2.4.2 抛秧机

2.4.3 移栽机

2.5 施肥机械

2.5.1 撒(抛)肥机

2.5.2 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 中耕机

3.1.2 田园管理机

3.2 植保机械

3.2.1 喷雾机

3.2.2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 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 修剪机

3.3.2 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 喷灌机械

4.1.1 喷灌机

4.2 微灌设备

4.2.1 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 9 —5.1 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 谷物联合收割机

5.1.2 玉米收获机

5.1.3 薯类收获机

5.1.4 脱粒机

5.2 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5.2.1 棉花收获机

5.3 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 花生收获机

5.3.2 油菜籽收获机

5.4 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4.1 叶类采收机

5.4.2 果类收获机

5.4.3 瓜类采收机

5.4.4 根(茎)类收获机

5.5 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5.1 秸秆粉碎还田机

5.6 收获割台

5.6.1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 食用菌生产设备

— 10 —6.1.1 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 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 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 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 残膜回收机

8.2 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 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 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 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 割草(压扁)机

9.1.2 搂草机

9.1.3 打(压)捆机

9.1.4 草捆包膜机

9.1.5 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 打捆包膜机

9.2 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 铡草机

9.2.2 青贮切碎机

— 11 —9.2.3 饲料(草)粉碎机

9.2.4 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 饲料混合机

9.2.6 饲料膨化机

9.2.7 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 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 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 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 蜜蜂养殖设备

10.2 畜禽繁育设备

10.2.1 孵化机

10.3 饲养设备

10.3.1 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 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 挤奶机

11.1.2 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3 散装乳冷藏罐

11.2 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 储奶罐

— 12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 清粪机

12.1.2 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 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 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1.7 其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2 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 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 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 网箱养殖装置

13.1.2 水质调控设备

13.1.3 增氧机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 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 种子清选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 粮食初加工机械

— 13 —15.1.1 粮食清选机

15.1.2 谷物(粮食)干燥机

15.1.3 碾米机

15.1.4 粮食色选机

15.1.5 磨粉机

15.2 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 油菜籽干燥机

15.2.2 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6.棉麻蚕初加工机械

16.1 棉花初加工机械

16.1.1 籽棉清理机

17.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7.1 果蔬初加工机械

17.1.1 果蔬分级机

17.1.2 果蔬清洗机

17.1.3 水果打蜡机

17.1.4 果蔬干燥机

17.1.5 脱蓬(脯)机

17.1.6 干坚果脱壳机

17.1.7 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7.2 茶叶初加工机械

— 14 —17.2.1 茶叶杀青机

17.2.2 茶叶揉捻机

17.2.3 茶叶压扁机

17.2.4 茶叶理条机

17.2.5 茶叶炒(烘)干机

17.2.6 茶叶清选机

17.2.7 茶叶色选机

17.2.8 茶叶输送机

18.农用动力机械

18.1 拖拉机

18.1.1 轮式拖拉机

18.1.2 履带式拖拉机

19.农用搬运机械

19.1 农用运输机械

19.1.1 轨道运输机

20.农用水泵

20.1 农用水泵

20.1.1 潜水电泵

20.1.2 地面泵(机组)

2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 15 —21.1.1 拉幕(卷帘)设备

21.1.2 加温设备

21.1.3 湿帘降温设备

2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2.1 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2.1.1 平地机 

作者:黄志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