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户籍管理政策之民族变更篇:未成年人民族变更

发布时间:2023-06-14 14:49来源:潘集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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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一)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变更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一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变更人户口与直接抚养一方父(母)户口不在一户的,还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变更民族成份与继父(母)一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与继母(继父)的结婚证;

5、变更人户口与父(母)和继母(继父)户口不在一户的,还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三)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变更民族成份与养父(母)一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人养父母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二、受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户政大厅)

三、办理时限

十七个工作日。

、办理步骤

(一)公民持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由社区(驻村)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同时,户籍民警要在人口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扫描电子资料后,报分县局审批。

(二)分县局进行网上审批后,在人口信息系统中点击“同意”审批结果。对经审批“不同意”的,要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原因及需补充的资料。

(三)派出所户籍民警对分县局审批“同意”的,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办结相关业务,并将相关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对分县局审批“不同意”的,要按照分县局反馈的意见,告知并指导公民补充相关资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图

 

 

以上政策来源《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有效期两年。如有出入,以我局新出台政策为准。

作者:王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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