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
为认真落实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专题推进会议精神,做好全省统计系统政务公开有关工作,现将国家统计局《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要求抓好落实。
联系人:省统计局储劲松,0551-62287184;钟 扬,0551-62287183。
附件:1.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2.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3.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有关事项说明
安徽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附件1
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部署,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有关要求,切实推进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大统计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统计公开透明,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求,围绕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紧扣新时代统计工作新特点新要求,积极推进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实现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内容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提升统计部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范围为县级统计机构。
三、公开目录及事项标准
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包含统计法律规范、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数据、统计执法监督等4类一级事项9类二级事项。涉及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等标准。各县级统计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工作流程规范要求
(一)加强主动公开力度。县级统计机构要立足基层工作实际,按照本指引明确的工作要求和目录内容,及时公开标准目录所列事项,主动拓宽公开范围、规范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注重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对标准目录内容的日常维护和动态更新,结合新任务新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做到各类渠道和载体公开的信息内容一致。
(二)完善信息发布流程。加强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管理,信息制作部门在信息生成同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等公开属性,公文主管部门要按程序做好审查,确保公开属性标注得当。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主动公开信息要按照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对外公开。
(三)优化公开渠道和载体。在依托门户网站集中发布统计相关信息的同时,尝试通过多种渠道和载体发布信息。规范管理使用政务新媒体,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用好宣传栏、查阅点等实体平台,便利人民群众获取和查阅信息。
五、组织实施
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基层统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作为本单位重点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动态监督评估,统筹推进本地区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加强调研指导,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积极协助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省级统计机构要注意收集本地区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有关意见,及时向国家统计局进行反馈。
六、其他事项
本指引只针对统计领域对县级统计机构有普遍意义的政务公开标准提出要求,机构概况、人事信息、财务信息等其他领域的信息公开,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作出规定或由相关部门单独制定标准指引,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纳入公开内容。
本指引由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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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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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统计法律 |
统计法律 |
统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统计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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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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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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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范性文件 |
统计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统计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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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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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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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统计调查 |
国家统计 |
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中执行的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实时更新 |
县级统计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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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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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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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方统计 |
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中执行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实时更新 |
县级统计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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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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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统计数据 |
数据发布 |
统计公报,年度、季度、月度主要统计数据,按国家规定对外发布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数据和重要统计调查相关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适时发布 |
县级统计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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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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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数据解读 |
统计数据发布后的配套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适时发布 |
县级统计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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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统计执法 |
行政处罚 |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
适时公开 |
县级统计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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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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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双随机”抽查 |
统计“双随机”抽查名单和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
适时公开 |
县级统计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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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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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统计严重失信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失信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
适时公开 |
县级统计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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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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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有关事项说明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动《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标准指引》)有效贯彻落实,结合统计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说明。
一、适用范围
《标准指引》适用范围为县级统计机构,包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独立的统计机构(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各地在具体执行时,可根据当地开发区、高新区等各类园区设立的统计机构实际情况确定适用范围。
二、统计法律规范
县级统计机构应公开现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信息与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即可。《标准指引》印发前未公开的,应及时补充发布相关内容;此后应及时关注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修订等情况,须在规定时间内更新发布。
三、统计调查制度
县级统计机构应公开本单位开展相关统计调查工作中执行的统计调查制度。执行国家、省、市统计调查制度的,应与制定机关公开的内容保持一致;执行本级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统计执法监督
暂无条件开通门户网站的县级统计机构,在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以及省、市级统计机构网站等渠道和平台公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可视作通过政府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五、公开渠道和载体
县级统计机构公开统计信息的主渠道应为门户网站,《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以黑框标记的门户网站以外的公开渠道和载体为可选项。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统计机构可结合工作需要灵活选取适当的渠道和载体公开统计信息。暂无条件开通门户网站的县级统计机构,可通过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或借助上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开通政务微博微信等方式,确保统计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