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潘罚字(2021)56号)

发布时间:2021-11-12 09:23来源: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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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潘集区高皇德友百货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221R

住所(住址):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高皇新街

经营者孔德友

身份证号码:3404********3670

联系电话:180****2869

联系地址: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高皇新街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11日,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潘集区高皇德友百货商店开展了现场检查,该店经营者为孔德友,位于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高皇新街高皇派出所南300米,经营面积约60平方米,坐西向东,主要经营食品。在该店靠南墙东西走向的货架上发现摆放有“金厨娘”泡卤鸡蛋,生产商:菏泽义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5月6日,发现保质期限不清晰,消费者不易辨识,销售标签存在瑕疵食品。

现已查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庙新村居民孔德友,于2015年5月份开办的潘集区高皇德友百货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PKX221R;经营范围:食品、日杂、百货销售。注册日期:2015年5月14日。2021年10月11日,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潘集区高皇德友百货商店开展了现场检查,在该店靠南墙东西走向的货架上发现摆放有“金厨娘”泡卤鸡蛋,生产商:菏泽义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5月6日,发现保质期限不清晰,不易辨识。执法人员责令下架,停止销售,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淮潘高市监责改字(2021)5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2021年10月18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1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份,记录了当事人正在经营的情况,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标签存在瑕疵食品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和当事人陈述书各一份,当事人陈述了销售标签存在瑕疵食品的情况;

4.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二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标签存在瑕疵食品的事实;

5.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了我局责令当事人整改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112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潘罚告字〔2021〕5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佰(50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潘集支行,地址:潘集区袁庄黄山路;账户: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账号:186****021000077813,或到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12

作者:陶余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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