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潘罚字(2021)53号)
当事人:潘集区高皇镇陈秀好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KY6Q
住所(住址):淮南市潘集区潘集区高皇镇老圩街道十字路北100米
经营者:陈秀好
身份证号码:3404********0051
联系电话:152****0893
联系地址:淮南市潘集区潘集区高皇镇老圩街道十字路北100米陈秀好超市
违法事实:
2021年9月28日,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潘集区高皇镇陈秀好超市开展了现场检查,该店经营者为陈秀好,位于潘集区高皇镇老圩街道十字路北100米,经营面积约50平方米,坐东向西,主要经营食品。在该店靠北墙货架上发现白糖2袋,每袋500克,无任何标签,销售无标签食品。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的2袋白糖(每袋500克)予以扣押。
现已查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老圩村居民陈秀好,于2018年2月份开办的潘集区高皇镇陈秀好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MA2RH1KY6Q;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五金管件、家用电器、日用百货销售,摩托车、电动车及其配件销售维修;注册日期:2018年2月6日。该店从市里糖酒公司以186元进了一大袋白糖,25公斤一袋,平时都是现称现卖,后分装了10袋放在旁边卖,每袋分装了500克,4.5元一袋售出。当事人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售出8袋,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36元。由于进货少,当时当事人没有索证索票,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淮潘高市监责改字(2021)5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下达了“淮潘高市监罚字(2021)50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并限当事人2021年10月8日前改正上述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正在经营的情况,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食品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和当事人陈述书各一份,当事人陈述了销售无标签食品的情况;
4.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一张、扣押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照片一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标签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2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潘罚告字〔2021〕5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鉴于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而且当事人一直经营状况不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2袋白糖(每袋500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陆(36.00)元整;
3.罚款人民币伍佰(500.00)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伍佰叁拾陆(536.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潘集支行,地址:潘集区袁庄黄山路;账户: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账号:186****021000077813,或到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