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潘罚字(2021)35号)

发布时间:2021-10-26 11:48来源: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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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潘集区高皇荣盛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MA2RLGYW19

住所(住址):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苏咀村杨东队203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荣

身份证号码:3404********0128

联系电话:182****5628 

联系地址: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苏咀村杨东队203号荣盛超市

违法事实:

2021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王玉荣经营的潘集区高皇荣盛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在该超市经营的有食品销售,现场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食品、烟草制品、日杂百货、烟花爆竹销售。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经营者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的“盼盼在益起乳酸菌饮品”(规格:3升(100毫升×5×6))2盒予以扣押。

现已查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苏咀村居民王玉荣,于2018年4月份开办的潘集区高皇荣盛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MA2RLGYW19;经营范围:食品、烟草制品、日杂百货、烟花爆竹销售;注册日期:2018年4月9日。据调查,该店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但由于没有生意,中间停业,今年暑假7月份才开始经营,直到检查时利润大约在200元左右。由于该超市属于个人经营,加上食品经营规模小,因此经营者没有食品销售账目。根据对当事人经营者询问和其陈述,当事人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食品销售期间的违法所得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正在经营的情况,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和当事人陈述书各一份,当事人陈述了从事食品经营的情况;

4.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二张,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经营食品经营的事实;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1013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潘罚告字〔2021〕5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而且当事人一直经营状况不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食品安全及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无证经营的“盼盼在益起乳酸菌饮品”(规格:3升(100毫升×5×6))2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200.00)元整;

3.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00)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伍仟贰佰(520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潘集支行,地址:潘集区袁庄黄山路;账户: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账号:186****021000077813,或到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26      

作者:陶余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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