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潘罚字(2021)33号)

发布时间:2021-10-26 11:46来源: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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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潘集区高皇镇苏海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RFY5W30

住所(住址):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苏咀村街道

法定代表人:赵永刚

身份证号码:3404********0035

联系电话:150****7077  

联系地址: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苏咀村街道苏海超市

违法事实:

2021年8月17日,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潘集区高皇镇苏海超市开展了现场检查,该店经营者为赵永刚,经营面积约30平方米,坐南朝北,主要经营食品。在该店内经营场所靠东墙货架发现销售的“今麦郎一袋半香辣牛肉面”(144g/袋)5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18日,保质期六个月,涉嫌超过保质期。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超过保质期的“今麦郎一袋半香辣牛肉面”(144g/袋)5袋予以扣押。

现已查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苏咀村居民赵永刚,于2018年1月份开办的潘集区高皇镇苏海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RFY5W30;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销售;百货、小五金销售;注册日期:2018年1月18日。该店由送货车送货,29元一箱,进了一箱“今麦郎一袋半香辣牛肉面”,一箱24袋,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 剩余5袋“今麦郎一袋半香辣牛肉面”没卖出去,案值6元。由于进货少,当时当事人没有向送货商索证索票,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淮潘高市监责改字(2021)5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下达了“淮潘高市监罚字(2021)505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并限当事人2021年8月2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正在经营的情况,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和当事人陈述书各一份,当事人陈述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4.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一张、扣押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照片一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1013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潘罚告字〔2021〕5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轻微且此次违法行为属初犯。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食品安全及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37】《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32】第二款第(三)项“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今麦郎一袋半香辣牛肉面”(144g/袋)5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18日,保质期六个月);

2、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潘集支行,地址:潘集区袁庄黄山路;账户: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账号:186****021000077813,或到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26    

作者:陶余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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