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二、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办理材料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所有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到所在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厅窗口(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予以受理;
3.通过初审的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转交给审核人员进行详细审核;
4.审核通过后,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分管领导进行决定;
5.通过决定的,由出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结果对事项进行公示;
6.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寄送)办理结果,申请材料和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归档。
六、办理期限
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
淮南市潘集区齐云山路与珠江路交叉口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08:00-12:00 下午14:00-17:30
九、联系电话
0554-497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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