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三、受理机构:区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
四、申请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
(二)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三)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及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四)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南分厅线上或线下向所属市场监管所提交规定的材料。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结果送达:窗口领取。
十、监督投诉电话:0554-2797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