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0-03-05 10:21 信息来源:潘集区商务投资促进局 作者:苏凯 浏览: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淮府办〔201643号),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用于扶持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利用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水平,加大电商扶贫力度,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基础环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第三方评审、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补对象是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带动工程。

(一)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含跨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含跨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一)国际、国内知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淮南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公司并设立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局组织的境内专业电子商务展会,按参展摊位费100%给予补助;参加境外专业电子商务展会,经市商务局备案的,按参展摊位费7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对上一年度新进限上(含成长型企业)的电商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限上电商企业网上零售额增幅达20%30%40%5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推动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运营面积(不含仓储)分别达20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入驻年网络零售额2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不少于20家、15家、10家(其中限上企业不少于3家、2家、1家)的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或改造现有楼宇兴办电子商务集聚区、统一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运营1年以上,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发展。鼓励企业利用自有资源建设运营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对于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市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费用,按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款)的50%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营费用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0%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和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一)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上跨境销售,年度零售额首次突破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经淮南海关认定后,分别给予5万、10万、2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传统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线上销售,年零售额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一)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农副产品(原产地为淮南市),年度零售额超200万元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零售额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建设运营县(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2018531日前建成通过验收的,在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同时给予每个中心30万元的管护费用补助;201861日后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给予每个中心30万元的建设费用补助。

(三)设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2018531日前建成通过验收的,在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同时给予每个站点0.5万元的管护费用补助;2018831日前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给予每个站点0.5万元的建设费用补助;20181031日建成并通过验收的村级服务站点,给予每个站点0.2万元的建设费用补助。

(四)对通过省认定的农村电商示范县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通过省认定的电商示范镇给予一次性奖补8万元;对通过省认定的电商示范村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电商扶贫助残。支持鼓励贫困户(残疾人)在网上开店创业,经扶贫办、残联认定后给予每户一次性1万元电脑购置和网络使用费补助。

第十三条 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建设。支持地方特色馆等项目建设,给予建设项目企业20万元一次性开馆费用支持。鼓励开展淮南特色产品专场网络促销活动,且促销活动期间网上零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网络推广营销费用5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快递物流园区建设。对于快递物流企业聚集的专业园区,对建成投入使用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给予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建成投入使用并成为全国或区域仓配一体化的电商公共服务仓储,集物流、快递、仓储、订单生产、配送及WMS专业管理系统于一体,工作场地面积达1000平米以上,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建立社区电子商务快递服务网点,具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配备网络软硬件及智能终端设施,统一标识,统一信息管理平台,统一仓配一体化服务模式,具有网上代购区、快递物流服务区、便民服务区、O2O体验区、信息发布区等功能布局,对经过市级验收且10个站点以上的组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新增一个网点给予0.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事前向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申报并批准,对面向全市企业的免费高管电商培训(含论坛)的场租费、资料费、授课费等费用进行全额补助;对100人以上规模的基础应用无偿电商培训,其场租费、资料费、授课费等给予100%补助,单次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对经过办公室审查认可的电子商务创意创业大赛,给予举办方场租费、运营费等全额补助,每场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经过办公室审查认定的电商人才培育基地,建有完善的电商人才培养机制、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规范人才培育和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学员学习档案信息系统,对满足年培训累计400课时、累计培训8000人次的电商人才培育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淮南市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按要求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二)涉及申报与快递物流融合发展的园区、站点的企业,需经过市邮政管理局审核通过。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四)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申请资料通过县区、开发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办公室报送。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企业)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办公室负责审核申报项目单位的资格和材料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 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评审,确认项目支持金额,对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范围的拟支持项目,经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公示,兑现奖补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办公室在电商发展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的评审、论证、培训、政策宣传、审计等。经费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支持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负责开展项目的涉企系统比对核准及项目资金的核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完善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协助对涉企项目进行比对。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拟奖补项目和资金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淮商〔2016341号文件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