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潘集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8 16:09 信息来源:区商务局 浏览: 字号:

潘集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风能光伏发电、混凝土沥青搅拌站等类型项目、与房地产配套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财政直接投资类项目不享受该政策。

第三条 扶持资金规模暂定1000万元,2023年度从区政府统筹盘活资金中支出,自2024年开始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以后年度按不低于上年实际支出数补足,必要时予以适当调整资金规模。

第四条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质量、安全、消防、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符合我区经济发展方向,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建成投产,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有利于改善发展环境,促进财政增收、增加就业。

第二章  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

第五条 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是指我区重点发展的新能源、新材料、绿色食品、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电子电气制造、轻纺服装等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1、项目投资规模6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含)以上,项目达产后,年亩均税收20万元(含)以上。

2、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总投资超过3亿元项目,投资强度和亩均经济贡献满足其一即可;总投资低于3亿元,但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掌握“卡脖子”技术项目;链式龙头项目、带动性强、成长性好,项目投产一年内促进3亿元以上的上下游产业项目成功落户潘集。

第六条 扶持政策。

1、综合贡献扶持。新引进单独供地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项目的经济效益、安全环保、土地集约、就业带动等情况,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照企业生产产品、经营活动和经营利润形成的亩均区级经济贡献(以下简称“区级经济贡献”),给予综合贡献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5年,自项目试生产之日起开始计算、前三年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公司对区级经济贡献部分;后两年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公司对区级经济贡献部分的50%。

2、固定资产扶持。对符合条件新招引的单独供地项目,达到协议(合同)约定标准的,依照双向约束原则,按照实际完成固定投资(不含土地款)给予限额扶持,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下(含1亿元)、1-3亿元(含3亿元)、3亿元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5%、6%、7%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最高奖补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在项目投产后,分年度给予扶持。

3、人才补贴。项目投产后,达到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经济贡献的工业项目,从合同约定投产年度连续五年内,给予长期在潘企业高级管理和研发人员薪资收入形成区级经济贡献全额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人。如当年未达到该经济标准贡献标准,当年人才补贴不予兑现。

将亩均投资强度和经济贡献纳入土地挂牌条件,经济贡献未达到协议(合同)约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投资方以现金方式补齐,由牵头单位和属地单位共同负责监督落实。

第三章  入驻标准化厂房工业项目

第七条 奖补条件

新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单个工业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每平方投资3000元(含)以上,每平方税收300元/年(含)以上,投产一年内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享受入驻标准化厂房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第八条 扶持政策

1、租金奖补。采取“先交后补”方式(厂房每平方米均价8元/月),当企业达到协议(合同)约定标准后,给予租金奖补,奖补金额不超过租金总额,奖补年限不超过三年。

2、设备奖补。企业升规后,按新购置设备总额2%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200万元。在项目投产后,分年度给予扶持。

第四章 其他政策

第九条 省、市政策支持。同等享受省、市政府颁布的有关“三重一创”、主营业收入、高新技术、战略新兴产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设备补助和贷款贴息)、企业上市、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创新团队、人才专项等各类专项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个政策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招商引资项目成功落户潘集区,引荐人享受《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淮府办秘〔2022〕55号)政策。

第五章  兑现程序

第十条 申请。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项目情况简介,包括注册资本、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纳税证明、用工人数及获得的荣誉等;并提交项目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项目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购房证明)或土地(房屋)租赁合同;公司(企业)年度财务报告;项目可研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并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后,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价后提出奖补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予以兑现。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予以拨付。扶持资金每年集中兑付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出租,不得分割销售或转让(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政策规定所列出的各项扶持政策,要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有针对性地明确可给予的扶持政策,并非某个项目可全部享有。具体给予的政策,需根据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区级经济贡献度等综合因素,结合奖补标准总额,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第十四条 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容错免责机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期二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