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9 00:00信息来源:区发改委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6日

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

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保障塌陷区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采煤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采煤塌陷而引发的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中所称居民是指在本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上居住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  采煤企业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采煤塌陷区搬迁安置补偿费用:

(一)统一实行按人口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搬迁户补偿费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数×人均补偿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人均补偿面积为33平方米。

2.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230元。

(二)采煤企业按搬迁补偿费的30%支付综合调节费,由搬迁所在乡(镇)政府包干,统筹处理。主要用于解决居民原有合法房屋面积大于补偿面积问题。具体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数×33平方米×1230元/平方米×30%。

(三)新村公建补偿按搬迁户补偿费的25%,由采煤企业支付。主要用于安置新村内道路、排水、排污、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数×33平方米×1230元/平方米×25%。安置新村内供电到户费用由所在县(区)政府与采煤企业另行协商补偿。

(四)新村址征地报批、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及高压供电等安置点配套与市政设施接驳费用,由采煤企业承担。

(五)不可预见费由采煤企业按搬迁户补偿费、综合调节费和新村公建、公益补偿费总和的2%支付。

(六)煤矿企业依据协议户数支付搬家费每户800元。

(七)煤矿企业依据协议户数按2000元/户标准支付房屋拆除费,由乡镇政府用于原有房屋的拆除。

(八)新村建设期间新出生的人口计入搬迁户搬迁人口数,采煤企业按照人口出生率计算新出生人口数,补偿期限2年6个月,由搬迁所在乡(镇)政府包干,统筹处理。

(九)原有村庄宅基地由采煤企业征收,农户原有宅基地面积超出新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照现行征收建设用地的有关标准由采煤企业予以补偿。

工商企业、村集体及事业单位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搬迁补偿,依法办理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由乡(镇)政府组织煤矿企业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商谈,达不成补偿意见的,由乡(镇)政府、煤矿企业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评估机构由乡(镇)政府、煤矿企业与企事业单位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通过投票推荐或者摇号、抽签等方式选定。未经许可建设用于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房屋,由乡(镇)政府、煤矿企业共同调查并报县(区)政府认定后作出处理。

第四条  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人口的核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核查小组。由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核查小组。核查小组由以下几方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一是当地公安机关;二是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三是县(区)征迁部门和乡(镇)、村;四是采煤企业。核查小组具体负责被搬迁人口和户籍核查工作。

(二)核查公布。核查小组以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籍常住人口、户数为基础,对需搬迁村庄的居民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的结果,由核查小组在乡(镇)、村及需搬迁村庄进行三次张榜公布,每次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核查小组应当将人口核查工作的监督电话公布于众,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审查确认。核查小组在完成现场核查、张榜公示后,将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情况上报县(区)政府审查确认。

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认定截止日期为搬迁公告公布之日,以当地公安机关户籍底册记载为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口:

1.原为本地户口的现役士兵;

2.因上学户口外迁、现仍在读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含技工院校学生);

3.原为本地户口现正在服刑的人员;

4.离退休人员回原籍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5.原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仍为独生子女的,在原家庭人口基础上增加1人(增加人口不补偿综合调节费);

6.随女儿共同生活的老人(未享受过采煤塌陷补偿安置),经地矿双方共同核查确认老人原属农村户口、无子、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计入家庭人口:

1.长期租赁居住在被搬迁地的;

2.私自买卖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权的;

3.在搬迁公告发布前已死亡的;

4.其他不符合搬迁安置政策的。

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户安置,不得分户。户口不在被搬迁地,但原为本地农村户口,且有房屋产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长期居住人员,只享受一户安置,不得分户。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安置及分户政策:

1.子女年满18周岁的,年龄计算截至搬迁公告公布之日2年后的对应日;

2.其他符合安置分户政策的人员。

符合分户条件的搬迁户,应向核查小组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学、参军、服刑等户口外迁人员,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属鳏寡孤独等特困户及特殊疑难的,由核查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  搬迁工作分搬迁通报、搬迁公告、普查及协议签订、实施新村建设四个主要阶段。具体时间如下:

(一)搬迁通报。采煤企业负责提前3年将采煤塌陷区拟搬迁村庄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县(区)政府据此通知公安机关及时冻结被搬迁村庄的户口(符合法律规定的入户或者恢复户口的除外);

(二)搬迁公告。县(区)人民政府接到通报后与采煤企业协商确定搬迁自然庄安置用地选址,自确定安置用地选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塌陷区所在的乡(镇)、村及需搬迁村庄发布公告,告知塌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新村选址、补偿搬迁安置的文件依据和标准、禁止建设等内容。搬迁选址以无煤稳定区域及便利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原则,由县(区)政府组织采煤企业与被搬迁村庄所属乡(镇)政府、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确定;

(三)普查及协议签订。

1.外业调查;

2.内业算账;

3.完成塌陷区村庄搬迁方案和立项、规划、用地报批等工作。在征地过程中,采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征地相关费用,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与采煤企业完成用地报批工作;

4.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由县(区)政府组织采煤企业与被搬迁村庄所属乡(镇)政府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同时公布搬迁户数、补偿人口。

上述环节同步开展,统筹推进,在搬迁公告发布后1年内全部完成。

(四)新村建设。搬迁村庄所在地县(区)政府为搬迁安置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村庄搬迁和安置新村建设。采煤企业及时支付费用,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拨付协议资金的30%,余款在安置项目开工后的3个月内付清。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在村庄搬迁协议签订后的2年内完成居民搬迁入住,同时完成原有村庄房屋拆除。

第六条  采煤塌陷区新村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集中安置、统建为主的原则,并与美好乡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相结合。具备条件的搬迁村庄可鼓励搬迁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搬迁户补偿费、综合调节费、新村公建补偿费、安置用地征地所需相关费用等,可直接支付给被搬迁居民,并按照不低于省市“以奖代补”标准,市(县)财政给予货币化安置奖补。

第七条  新村用地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淮河以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河以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公建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5%。

第八条  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发挥在塌陷区村庄搬迁安置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做好搬迁安置工作;采煤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采煤塌陷村庄搬迁相关工作;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安置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并建立考核机制。

第九条  搬迁安置补偿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按章操作、廉洁奉公,县(区)、乡(镇)政府应当严厉打击违法抢建行为。

第十条  对按时完成搬迁任务的县(区)、乡镇政府,给予有关单位奖励。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村庄搬迁任务,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相关县(区)、乡镇政府及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采煤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先搬后采”规定,切实保护采煤塌陷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落实“先搬后采”且履行村庄搬迁应尽职责的有关采煤企业,给予奖励。采煤企业在未完成搬迁的村庄下采煤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相关采煤企业及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办法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采煤企业与被搬迁村庄所属乡(镇)政府已签订人口补偿协议的,仍按原搬迁公告公布的规定执行;已进行人口核查公示、尚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搬迁补偿人口认定按原搬迁公告公布的规定执行,搬迁安置补偿费用标准按本办法执行;2017年村庄搬迁计划及本办法调整期间(2018年4月3日至本办法公布之日)新签订人口补偿协议的,搬迁户补偿费补偿标准按本办法执行。地矿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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