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潘处罚〔2023〕358号

发布时间:2023-12-07 09:58信息来源: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安徽悦慕新概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潘集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R55Q60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社区新华书店商住楼1-2层

负责人:于*

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1939

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悦慕新概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潘集分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在当事人厨师刘*李陪同下对后厨开展检查。当事人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后厨调味品货架上发现有2罐未开封的“百强”百强植脂淡奶(瓶身标注商标:百强、食品名称:调制淡炼乳、生产日期:2022/09/25、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033038100222、净含量:410克);在当事人凉菜间发现有1桶已开封的“臻德”芝麻调和油(瓶身标注商标:“臻德”、生产日期:2023.08.05、保质期:18个月、生产许可证:QS340402010277、产地:安徽省淮南市、厂址:淮南市八公山区李冲回族乡民族村凤寿路西侧、净含量:10升)实际称重:1.35kg。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案食品原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9月26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对其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淮市监潘延强〔2023〕154号)

2023年11月17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2023年9月26日我局在当事人后厨调味品货架上发现有2罐未开封的“百强”百强植脂淡奶涉嫌超过保质期;在当事人凉菜间发现有1桶已开封的“臻德”芝麻调和油涉嫌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查,“百强”百强植脂淡奶为2022年12月从潘集区庆标干鲜店购进,共购进3罐,在保质期内使用了1罐,用于制作冬季菜品菜心烩豆腐,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但进货票据已丢失,当事人无法说明具体进价;“臻德”芝麻调和油为当事人于2023年9月21日从安徽省香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桶,进价为16元/斤,该桶“臻德”芝麻调和油总重18斤,总价为288元,平时用于制作凉拌苦菊、手撕烧鸡、酸辣蕨根粉、手拍黄瓜、凉拌猪耳、凉拌牛肉,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及检验报告。涉案“臻德”芝麻调和油标签标注厂址:淮南市八公山区李冲回族乡民族村凤寿路西侧,生产商营业执照标注住所:淮南市凤台县李冲回族乡民族村凤寿路西侧,涉案物品标签未标明真实生产者地址。

综上,“百强”百强植脂淡奶货值金额无法认定,“臻德”芝麻调和油货值金额:16元/斤*18斤=288元;因当事人无法说明使用“臻德”芝麻调和油制作的菜品清单,也无法提供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安徽悦慕新概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潘集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负责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百强”百强植脂淡奶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臻德”芝麻调和油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及检验报告复印件。

我局于202311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潘罚告〔2023816号,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库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真实生产者地址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库存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真实生产者地址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真实生产者地址的已开封的“臻德”芝麻调和油1桶;

3.罚款肆仟(4000.00)圆整。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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