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潘处罚〔2023〕312号

发布时间:2023-11-21 16:48信息来源: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潘集区景景干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MA8Q84T12Q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街道北城市场北门向东10米

经营者张*龙

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0419   

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者张*龙的陪同下现场开展检查。当事人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正在经营。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食品货架自上而下第二层发现1罐笑多多桃罐头已超过保质期。

  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淮市监潘强制〔2023〕167号)附《财物清单》(淮市监潘物字〔2023〕167号),当事人对我局采取的扣押强制措施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2023年11月01日,报请局领导批准,予以其立案调查。

 2023年1102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现已查明,2023年11月1日执法人员查获的笑多多桃罐头系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份从个人处购进,共购进4罐笑多多桃罐头(生产日期:2021/08/01;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850克;生产许可证号:SC10937132600274;执行标准:Q/PJN0001S(清水型);产品产地:山东省临沂市,生产商:平邑县金诺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平邑县地方镇地闸路向西200米处路南;电话:13583949488),之前销售过3罐,销售时未超过保质期,剩余1罐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笑多多桃罐头的购进价是10元/罐,销售价是12元/罐。

上述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为:12元/罐×1罐=12元。

当事人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系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经营者张景龙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我局于202311月0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潘罚告〔2023〕198,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予以处罚,同时参照淮南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5月4日印发的《淮南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元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免于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淮南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罚款,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笑多多桃罐头1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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