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行政处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潘罚字〔2023〕295号)

发布时间:2023-11-17 09:40信息来源: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淮南市潘集区益生堂药房九华山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6MA2MQD016L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杨圩社区九华山路80号

负责人:王*亮

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1511

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现场开展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入口正对面墙柱上发现有一张A3纸大小的图文广告宣传页,文字内容如下“名医推荐 舒严清®糖浆 清热解毒 急慢性扁桃体炎 咽炎 喉炎 口腔炎 抗菌 抗炎 抗病毒……用法用量……”,广告上展示有“舒严清冬凌草糖浆”药品的成盒包装图片和单支药品图片,广告宣传页上未公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文号。

当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7日开始经营,主要经营药品。今年8月份当事人销售有非处方药舒严清冬凌草糖浆(生产厂家:新乡市新辉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0928),为了提高药品销量,当事人找广告公司做了一张A3图文广告宣传页,文字内容有“名医推荐 舒严清®糖浆 清热解毒 急慢性扁桃体炎 咽炎 喉炎 口腔炎 抗菌 抗炎 抗病毒……用法用量……”,广告上展示有“舒严清冬凌草糖浆”药品的成盒包装图片和单支药品图片,花费了30元。8月26号当事人把广告纸领回来之后就贴到店里的墙柱上面,一直贴到2023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检查时经过执法人员普法宣传,当事人立即将广告拆除。当事人于2023年8月26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发布了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未曾受到过行政处罚,此次违法行为属初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片、负责人身份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照片、当事人发布的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纸、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舒严清冬凌草糖浆处方药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我局20231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潘罚告202319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或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属初犯,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广告费用在一万元以下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广告费用一倍罚款叁拾(30.00)圆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潘集支行,地址:潘集区袁庄黄山路;账户: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账号:1861001021000077813或到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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