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潘罚字〔2023〕158号)
当事人:潘集区架河镇**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6H6C
住所(住址):淮南市潘集区*****
经营者:苏*品
公民身份号码:3404********1431
违法事实:
2023年4月10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吴先生称其2023年4月2日在潘集区架河镇街道鸿祥五金店旁边30米“**超市”花费3元购买一瓶“统一冰红茶”饮用时发现为过期产品。 2023年4月1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说明情况后在当事人苏*品的陪同下现场开展检查,当事人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现场正在经营。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中间货架第二层发现有4瓶“统一”冰红茶(品名:统一冰红茶,合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制造(制造商代码:HF)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182号,产地:安徽省合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705021,产品标准代号:GB/T21733(产品类型:调味茶饮料)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20314 19:27HF3,保质期:12个月)。
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淮市监潘强制〔2023〕114号)附《财物清单》(淮市监潘物字〔2023〕114号),当事人对我局采取的扣押强制措施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2023年04月11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对其立案调查。
2023年05月09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从潘集区盐峰超市购进上述“统一”冰红茶,共购进3箱,每箱15瓶,进价:27元/箱,销售价:3元/瓶。除投诉人购买的1瓶超过保质期外,共销售40瓶,均是在有效期内售出,剩余4瓶超过保质期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上述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为:3元/瓶*5瓶=15元。
违法所得:3元/瓶*1瓶=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苏*品提供的潘集区架河镇**超市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和经营者苏*品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记录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涉案食品的基本信息;
3.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二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涉案食品的基本信息;
4.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该批次食品的购进和经营情况。
5.安徽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编号5134****002023****00047,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及案件来源。
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06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潘罚告〔2023〕14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综上,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统一”冰红茶4瓶;
2、没收违法所得:叁(3.00)元;
2、罚款伍仟(5000.00)元整;
罚没款合计:伍仟零叁(5003.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潘集支行,地址:潘集区袁庄黄山路;账户: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账号:186****021000077813或到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