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潘集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6 14:47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起草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潘集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起草了《潘集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保障政府资金安全,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

三、起草过程

参考了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法律法规,征求了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委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委无修改意见。区司法局对本《实施细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了修改意见,对是否违反上位法等进行了逐条复核,我局对区司法局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充分吸纳。

四、工作目标

1、认真落实省委巡视整改专项检查组反馈意见的整改任务。

2、加强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规范投资行为,保障政府资金安全,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年度计划)、竣工等手续的合法性以及概算调整、追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工程招投标和发包情况,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六)建设收入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七)项目概算或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情况;

(八)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修改的主要内容(创新举措)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以及政府投入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潘集区审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查。

区审计局可以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各建设单位(含乡镇街道)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审计局申报建设项目下一年度审计计划,区审计局根据情况按照区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区审计委员会、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没有上报或列入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予安排审计,特殊情况的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审计。区审计局保障对扶贫、环保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保障区属一级机构30万元以上、乡镇街道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其他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部门、乡镇街道安排审计,区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审计局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已公开招标入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选聘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区审计局对项目管理单位报送的项目结算资料,依法依规进行复核、检查。负责对中介机构项目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或列入项目管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证,审计局负责定期与委托中介机构及外聘审计人员结算审计费用。

控制价审计审减(增)率超过8%且核减(增)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审计费用全部由项目建设单位责成项目编制代理机构承担;工程价款决算审计审减(增)率超过8%且核减(增)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审减(增)额应负担的审计费全部由项目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承担。上述需由代理机构、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应写入工程代理合同和招标文件与中标合同中。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的;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四)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

(五)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六)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认真抓好省委巡视整改专项检查组反馈意见的整改,主动强化政治担当,扛起政治责任,认真落实整改任务,扎实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同时也加强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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