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25-06-03 11:00信息来源:潘集区第一小学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杜绝慵、懒、散等不良现象,进一步规范教职工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师生在校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全校教职工。
二、请假审批原则
请假坚持事先请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因病因事因公务请假应以书面请假条为准,请病假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三、审批程序
(一)校长请假由区教育局局长审批,办公室、教导处备案。
(二)学校班子成员请假由校长审批,办公室、教导处备案。
(三)其他教职工请假,半天,由分管主任审批,办公室和分管处室备案;二天以内,由分管校长审批,办公室和分管处室备案;三至五天由校长审批,办公室和分管处室备案;五天以上由校长加注意见后教育局审批,办公室和分管处室备案。
(四)教职工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而不能按时返回,请假人可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人说明情况,并请求批准延假。
四、签到、离校
每个工作日的上、下午预备前20分钟至预备铃响签到,预备铃响后,值班人员离开门卫室到本办公室后再签,视为迟到。
教职工工作时间内离校需填写“出校单”,凭出校单出校。
享受弹性假的,按学校弹性上下班制度执行。
五、国家法定假及照顾假
1、丧假、婚、产假、哺乳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2、参加自考、函授等培训活动的教职工,因报名、取证、考试,需把自己工作提前安排好,迟到、早退不统计,请假视为公假。
3、高考照顾假:子女高考期间享受两天照顾假,送子女上大学市内享受照顾假一天,省内两天,省外三天,但均需自己提前安排好工作。
4、每月照顾一天事(病)假,但需履行请假手续并自行把工作安排好,否则按旷工处理。
六、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
2、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3、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4、请假期满不按时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
(二)根据人调发〔1992〕18号,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6、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7、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七、其他规定
伪造假证,骗取病事假的,经查实,除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或行政处分。
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与省、市、区文件中相关内容不一致的或者未尽事宜,按照省、市、区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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