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集镇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务公开质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祁集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镇直各部门、各村(社区)在履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按照依法、及时、准确、高效的要求,在公文产生的全过程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四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镇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政策、惠民举措、重大项目进展等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镇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涉及镇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工作资料、报上级党委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意见等行政决策过程未定事项,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限,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至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三)不予公开。
1.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祁集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2. 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必须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3.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镇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规范如下:
(一)拟稿人是公文公开属性确定的第一责任人,在起草公文时须明确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建议,对确定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必须在发文稿纸或呈批单上详细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一并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负责标注公开属性,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按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由镇保密工作负责人员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报审。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审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相关单位确定公文公开属性,确保属性标注统一规范。
(四)对未按要求标识公开属性或未说明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理由的公文,镇党政办公室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后再予办理,坚决杜绝无属性标识公文流转。
第六条 公文制发后,各承办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镇党政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牵头部门),由其通过潘集区人民政府网祁集镇专栏、镇政务公开栏、微信网格群等“线上+线下”渠道予以公开。对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及时纳入依申请公开目录管理;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不予公开理由,以备核查。
第七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单位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确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标注、拖延公开或违规公开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第八条 本制度由祁集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