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救助对象范围:持有我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570元以下的农村居民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均可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农村低保实行分档救助。人员分类:A类: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B类:三级及以下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C类: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人员。农村低保保障水平:按人员类别分类施保。A类:按其享受分类救助金436元并上浮30%,计436+60=496元;B类:按其享受分类救助金282元并上浮20%,计282+55=337元;C类:按其享受分类救助金280元不上浮。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