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类】泥河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泥河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泥河镇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
2.2 泥河镇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工作组
2.4 专家组
3.灾害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镇级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5.2 II级响应
5.3 III级响应
5.4 启动条件调整
5.5 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救灾款物监管
8.3 奖励与责任
8.4 预案演练
8.5 预案管理
8.6 预案解释
8.7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淮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潘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潘集区泥河镇行政区划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乡(镇)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泥河镇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镇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或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镇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村社区根据各自响应职责,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有序开展灾害自救互助。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泥河镇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泥河镇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泥河镇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减灾救灾委)为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镇减灾救灾委主任:泥河镇分管领导。
镇减灾救灾委副主任:镇应急办主任,镇民政所所长,镇人武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镇民政所、镇宣统办、镇经发办、镇学管中心、镇农技站、辖区派出所、镇财政中心所、镇自规所、镇环保站、镇住建所、镇交通运输分局、镇水利站、镇卫健办、镇文旅站、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镇应急办、镇气象站、中国移动潘集区分公司、中国联通潘集区分公司、中国电信潘集区分公司、镇人武部、镇供电所等。
镇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镇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制定全镇防灾救灾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对我镇较大、重大、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指示;向上级政府报告我镇较大、重大、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承担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镇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全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工作;接收、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镇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镇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演练等工作。
(2)镇委宣统办: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3)镇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镇直机关、事业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4)镇经发办:负责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统筹纳入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镇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全镇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做好价格调控监管,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
(5)镇学管中心: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损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6)镇农技站:负责开展防灾减灾科研工作,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震灾救援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7)镇经发办:负责全镇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及时供应;指导受灾地区家禽家畜的购销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指导镇域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8)辖区派出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
(9)镇财政中心所:负责安排镇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10)镇自规所:负责指导全镇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会同民政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和建议。
(11)镇环保站: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2)镇住建所: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13)镇交通运输管理中心站: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4)镇农业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5)镇水利站:负责协调指导全镇防汛抗旱减灾工作, 指导做好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
(16)镇林业站:负责做好全镇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监测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核查、评估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损失情况,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17)镇卫健办: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18)镇统计站: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9)镇文旅站: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0)辖区市场监管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的监管;负责对灾区工业产品等救灾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保证使用安全。
(21)镇粮站: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22)镇气象站: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23)镇人社所:指导开展与自然灾害相关的保险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监督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24)镇人武部:根据镇政府和镇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5)镇退役军人事务站:负责组织退役军人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抢运救灾物资。
(26)镇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灾区火灾隐患,掌握灾区消防工作动态,在政府领导下参与灾害事故中人员的抢救。
(27)镇妇联: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灾区因灾致伤人员的救治、心理疏导和赈灾救援等工作;依法开展救灾社会募捐活动,负责对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8)中国移动潘集区分公司、中国联通潘集区分公司、中国电信潘集区分公司等各通信运营企业:设立相应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管理机构,组建由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建设及应急机动通信部门组成的通信保障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保障装备,以备紧急调用,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29)镇供电所:负责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所属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2.2 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其职责
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为镇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执行镇减灾救灾委的决定,指导协调全镇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村社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镇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镇经发办、镇财政所、镇住建所、镇交通运输管理中心站、镇农技站、镇水利站、镇自规所、镇卫健办、镇气象站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镇应急办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为切实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镇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7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镇民政所牵头,镇党政办、辖区派出所、镇财政中心所、镇交通运输管理中心站、镇经发办、镇妇联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镇应急办牵头,镇学管中心、镇经发办、镇财政中心所、镇自规所、镇农技站、镇水利站、镇气象站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镇卫健办牵头,镇经发办、镇民政所、镇财政中心所、镇环保站、镇水利站、镇经发办、辖区市场监管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方面由镇农技站牵头,镇财政中心所、镇民政所、镇水利站、镇自规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做好灾区农业生产及农房保险理赔工作;工业生产自救方面由镇经发办牵头,镇镇财政中心所、镇供电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恢复重建组:镇经发办牵头,镇学管中心、镇民政所、镇财政中心所、镇自规所、镇住建所、镇交通运输管理中心站、镇水利站、镇卫健办、镇供电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镇纪委牵头,镇党政办、镇经发办、镇民政所、镇财政中心所、镇卫健办、辖区市场监管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报道组:镇委宣统办牵头,镇应急办、镇民政所、镇文旅站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4 专家组
镇减灾救灾委成立专家组,由镇民政所、镇水利站、镇气象站、镇自规所、镇农技站、镇环保站等长期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或灾害专业研究、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对全镇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镇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预警响应
镇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及时向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镇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启动灾害预警响应,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社区等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省、市、区、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预警响应终止。
4.信息报告和发布
镇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镇政府及镇应急办;镇人民政府及应急办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及区应急局。
对本镇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镇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同时上报市、区政府,省、市应急部门和国家应急部。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应急办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镇应急办立即向镇政府和区应急局报告。灾情稳定后,镇应急办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3 对于干旱灾害,镇人民政府及镇应急办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镇减灾救灾委或镇应急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镇应急办要主动联系宣传部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3 镇减灾救灾委或镇应急办应组织部门间灾情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4.2.4 信息发布实行审批机制,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由镇人民政府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审批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区减灾救灾委审批发布。
4.2.5 灾情发生后,镇减灾救灾委或镇应急办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镇减灾救灾委或镇应急办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6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镇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别为Ⅰ、Ⅱ、Ⅲ三级。
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Ι级响应:
a.因灾死亡人口8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或集中安置人口0.4万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8万人以上;
d.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
(2)镇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镇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镇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立即向镇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察看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镇长主持召开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镇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镇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0时前向镇领导、镇有关部门和区应急局报送综合情况。
(5)各工作组根据职责迅速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灾害发生后,镇应急办会同镇财政中心所紧急下拨镇级救灾应急资金。镇应急办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7)以镇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镇救灾捐赠活动。
(8)申请上级支持。
(9)灾情稳定后,镇减灾救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镇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因灾死亡人口5人以上,8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集中安置人口0.2万人以上,0.4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d.倒塌和严重损害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2)镇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在镇政府领导下,镇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开展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镇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镇政府和区应急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镇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3)第一时间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情况,镇减灾救灾委主任赴灾区察看、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5)根据灾情需求,镇应急办会同镇财政中心所按规定程序紧急拨付救灾资金。镇应急办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镇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向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日10时前向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区应急局报送综合情况。
(7)督促各村社区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落实好救灾应急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8)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9)灾情稳定后,镇减灾救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镇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4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集中安置人口0.1万人以上,0.2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60户以上。
(2)镇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镇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镇应急办会同镇财政中心所根据需要,按规定程序,视情向受灾地区下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需要,镇应急办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4)督促各村社区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根据灾情,申请上级支持。
(6)镇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镇减灾救灾委根据镇人民政府决定和工作需要可酌情调整启动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省市以上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镇财政中心所、镇民政所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镇应急办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的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镇应急办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乡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镇应急办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镇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家庭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口粮、饮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各村社区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镇应急办、镇财政中心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镇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经发、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受灾地区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建房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1 镇应急办根据村社区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视情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安徽省因灾倒损住房核查办法有关规定,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镇应急办在收到受灾村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损房情况评估结果,结合年度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按照我镇倒损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镇财政中心所按规定程序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镇应急办、各村社区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3.4 镇住建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镇财政中心所、镇经发办、镇民政所、镇应急办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淮南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潘集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镇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镇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村社区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7.1.1 镇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镇财政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镇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镇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逐步提高灾害救助相关补助标准。
7.1.4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预算资金不足时,镇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求。
7.2 物资保障
7.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镇、村两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求,储备衣、被等必要物资,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镇应急办提出方案会同镇财政中心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采购,所需经费从镇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预算资金中列支。
7.2.3 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采购和供货快速反应机制,与有资质的供应商签订紧急供货协议。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部门根据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营运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村级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镇、村(社区)、组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特大灾情信息。
7.3.3 按照区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和区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工作需要,建立镇级减灾救灾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完善民政、水利、气象、农业、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间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提供灾情信息交流服务。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镇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各村(社区)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经发、卫健、应急、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的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健、应急、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镇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完善自然灾害预警平台建设,提供灾情信息的预警预报,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科学掌握灾害应急自救知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村社区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暴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救灾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单位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救灾资金监管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演练
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镇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负责制订,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本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会同镇应急办负责解释。
8.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