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22 16:33信息来源:潘集区执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股室、局属单位。

    第二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股室、事业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各股室、事业单位依据职能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于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股室、事业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股室、事业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也可向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四条 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股室、事业单位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行政机关书面征求意见。

    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股室、事业单位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股室、事业单位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股室、事业单位书面或口头征求意见。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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