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应急局机关各办公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县应急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半年和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机关各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各办公室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各办公室,取消当年度该办公室负责人的评先资格。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