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信息发布“三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和管理,推进网络宣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区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网络传播平台所发布信息实行三审制,未经三审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 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所发布的信息严守“九不准”及“七条底线”
(一)“九不准”:
1.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七条底线”:
1.严守法律法规底线;
2.严守社会主义制度底线;
3.严守国家利益主线;
4.严守公民合法权益底线;
5.严守社会公共秩序底线;
6.严守道德风尚底线;
7.严守信息真实性底线。
第六条 发布流程。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发布内容由编辑初审签字后交由责任编辑复审,最后由单位分管领导终审签发。特别主要信息由单位一把手或者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签发。
第七条 各单位应明确本部门的三审责任人。各审查环节的责任人,对审核工作必须认真负责,确保信息客观、公正、真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