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27 19:29信息来源: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推进区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生态环境分局。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六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

第七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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