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区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生态环境分局。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六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
第七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