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准确掌握区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特制定区生态环境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制度。
一、统计范围
局属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均列入统计范围。
二、填报单位
局属各单位。
三、组织实施
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负责区生态环境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统计的组织管理,具体承担制定规范、解释指标、检查协调、组织培训等工作。
四、上报要求
上报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动态类信息要言简意赅、讲求时效;信息材料一般采用电子邮件或者纸质的方式报送,经分管领导核定,传送时应以纸质文稿加附U盘的形式报送。凡属涉密信息,执行保密工作规定;局属单位报送信息材料作为单位资料存档保管。
五、其他说明
(一)政务信息按条计算。如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为报告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
(二)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
(三)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或未到报告期别,则留空不填写。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