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为确保区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得到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根据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省、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开受理举报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局监察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对局监察室和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二条 对各种公开事项的咨询应当时给予答复;不能答复的,要对咨询人给予明确的答复时间,并在承诺时限内给予答复。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本着热情、耐心、周到、认真的态度对待服务对象,注意文明礼貌。
第四条 设置区生态环境分局政务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箱,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人、来电、来信的方式进行投诉。
第五条 在接到举报后,将根据情况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落实,如发现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将根据情况酌情给予工作人员一定的处分,同时对举报人举报的错误事项按规定进行更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